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养发[2009]2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9-6-12
实施时间: 2009-7-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260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
  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四、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以及享有的待遇,按照本市现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wengwenji   2009年9月7日
住房公积金呢?
相关法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 沪劳保就发[200 2002/9/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 沪医保办[2009] 2009/4/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 沪府发[2016]22 2016/4/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下 沪人社医发[201 2011/7/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外 沪人社医发[201 2012/3/29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沪府发[2011]27 2011/7/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 沪劳保就发[200 2005/4/1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2/9/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调整本 沪劳保就[2007]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