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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代缴车船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函[2009]40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1
实施时间: 2009-6-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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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级营销服务部:
  为规范我市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进一步解决代收代缴车船税退税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办理车船税退税的纳税人,属于重复投保退保、车辆盗抢报废停驶退保(含符合交强险合理退保的其他情况)、税款计算差错等情况引起的退税,由纳税人携带退保或证明税款计算差错的相关资料,经保险公司核实后,按退保月份所占比例或多缴金额将税款先行退付纳税人。每月(或每季),保险公司按地税机关要求的格式填报上述退税明细数据,同时携退税申请书、电子缴税回单及保险公司确认的退税原因调查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审批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退库手续。税款直接退到保险公司提交的账户。
  其他异常情况引起的退税,由保险公司负责上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办理退税时,保险公司须携纳税人退税申请书、完税证明及保险公司确认的退税原因调查资料。主管地税机关调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退库手续,将税款先行退到保险公司提交的账户,由保险公司将税款退付给纳税人。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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