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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山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9]10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8
实施时间: 2008-1-1
失效时间: 2011-9-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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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矿山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1、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和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不属于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构成固定资产的,应按照计提折旧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2、2007年底前企业提取但尚未实际使用的上述两项费用余额应并入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继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52号)第八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7
实施时间:201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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