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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72号
发文文号: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7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9-7-3
实施时间: 2009-7-3
法规类型: 财政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17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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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续发行2009年记账式附息(四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及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续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实际续发行面值金额为291.2亿元,其中计划续发行280亿元,根据有关规定甲类成员追加认购11.2亿元。
  三、本期国债续发行部分起息时间、票面利率等要素均与2009年记账式附息(四期)国债相同,即起息日为2009年4月2日,票面年利率为2.29%,按年付息,2014年4月2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国债续发行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经投标确定的续发行价格为99.69元,折合年收益率为2.50%。本期国债续发行部分从7月10日起与原发行部分273.1亿元合并上市交易。
  四、本期国债续发行部分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2009年7月6日至7月8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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