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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收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9]11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0
实施时间: 2009-6-10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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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自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为进一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务管理,切实为农民减负,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予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请认真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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