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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9]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3
实施时间: 2009-1-13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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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对2009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监控范围
  (一)2009年自治区地税局决定扩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将上年缴纳地税收入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纳税户(从事生产经营的非个体私营、非一次性税源企业)列入监控范围。
  (二)预计2009年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户,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上述标准监控外,对项目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各基层地方税务局均要及时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实行从立项至清算的全过程监控,并自缴纳税款的月份开始,按规定表式和要求报自治区地税局。
  二、报表体系及指标设置
  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体系依然保持上年1张基本表、2张月报表和3张季度报表的体系,分别是《基本信息表》、《税收月报表》、《工业产品月报表》、《财务季报表》、《房地产季报表》和《调查问卷(季报)》。各报表的指标设置和填报说明详见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及附件2、附件3。
  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软件任务在“区局计统处FTP/重点税源/2009年任务”目录下载。
  三、监控方式和要求
  (一)2009年对2008年缴纳地税收入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未启用《广西地方纳税人数据采集和报送信息平台》前,目前继续使用TRAS系统报送符合监控标准的企业数据。
  (二)请各市局于2009年1月22日前将符合2009年自治区地税局监控标准的企业名单(表样见附件4)上报。名单包括:一是原列入2008年监控范围的企业名单;二是2008年缴纳地税收入30万元以上的新增的企业及符合2009年监控范围第(二)、(三)点的企业;三是在填报企业名单时,不达到监控标准、需剔除监控的企业用红字标识;新增的企业在备注栏填报“新增”字样,企业名单中企业的各项信息要确保准确无误。
  (三)对2008年缴纳地税收入30万元一10万元(含10万元)纳税人的监控方式及管理要求,自治区地税局将另行通知。
  四、数据采集
  (一)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数据来源于企业在纳税申报、财务核算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原始信息,一般由企业通过电子方式或纸质载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为了减轻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采用电子方式采集数据。对广西地税信息系统中已有的数据,在确保数据口径、时期一致的前提下,税收管理员可以从系统中导出,不再要求企业填报。对上年同期数据也可以从2008年TRAS任务中导出,但要通过适当方式请企业核对确认,对缺失的上年同期数据要予以补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二)《企业基本信息表>中的“企业基本属性”指标为年初一次性填报,“主要统计指标”于数据取得的月份填报,“主要预测指标”于年初开始填报,并可按月份进行修正。
  (三)为保证采集信息的完整性,达到国家税务总局监控标准的企业,上报的各项税收信息均应包含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的所有税种情况。
  (四)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扩大监控范围,扩大范围监控企业的数据不必上报自治区地税局,可作为当地税源分析、预测的来源和依据。所有监控企业均要在《基本信息表》的“监控级次”下拉条中选择相应的监控级次。
  五、上报时间和地址
  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上报时间比上年延后三天,季报时间不变。即:报表所属期为1、2、4、5、7、8、10、11月份时,上报截止时间为次月19日前,只上报《税收月报表》和《工业产品月报表》;报表所属期为3、6、9月份时,上报截止时间为季后20日前,月报表和季报表同时报送。报表所属期为12月份时,报送时间为2010年2月8日前,各项报表仅填列年度累计数,其中《财务季报表》可根据企业初步核算的财务情况填报,《调查问卷(季报)》中的“全年”、“本年”改指为2010年。《企业基本信息表》中的“企业基本属性”指标为年初一次性填报,“主要统计指标”于数据取得的月份填报,“主要预测指标”于年初开始填报,并可按月进行修正。以上报送截止时间逢节假日顺延。
  六、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岗位责任制,强化各项考核制度,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培训,提高数据质量。各地要加强对重点税源管理员业务培训和对企业的辅导,努力提升重点税源管理员的整体综合素质,切实把好数据入口关。进一步健全数据审核体系,加强中间环节审核,防止错误数据层层上传,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强化数据应用。数据应用是监控工作的最终目的,在保证数据及时性、准确性的基础上,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大重点税源监控数据的利用,对税源发生变动的重点户,结合今年税收计划管理工作,各级计会部门要加强与税种管理部门和征管部门的合作,强化对各税种的分析和预测,做好各税种税收计划工作。为促进重点税源监控数据的分析利用,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执行分析材料定期上报制度:
  1.各市地税局按季度上报各地重点税源综合分析报告或应用重点税源数据开展分析的专题材料;
  2.各税收管理员按季报送重点税源分析报告,对于自己管理的重点税源户截至本季度累计税收收入增长超过30%和出现下降的,要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分析写出具体变动的原因,写入2009年TRAS任务该户企业每季度的情况说明表中。管理员也可综合企业的情况写出分析材料和调研文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略)
  2、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表式(略)
  3、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说说(略)
  4、2009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监控企业名单(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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