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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设立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函[2008]46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3
实施时间: 2008-9-3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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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近来,各地充分利用工商与税务登记信息比对结果,加强了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有效地防止了漏征漏管, 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但是,基层国税机关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要求纳税人同时填报多个事项的表格;需报送的资料重复过多等。为充分发挥国税部门在推进我省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现将我省国税机关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有关事项调整明确如下:
  一、需填报的表格和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只需填报适用的《税务登记表》(一份),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单位纳税人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纳税人属于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如纳税人属于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个体经营纳税人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如纳税人属于个人合伙企业或按规定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临时经营纳税人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二、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 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对通过网上办税厅受理的设立税务登记申请,可以在办税大厅内网系统调取纳税人的工商登记基础信息和身份证信息(跨省的信息除外)与纳税人填报的信息进行比对。对内容填写完整、信息比对无误的予以受理。
  3.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是否与附报资料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附报原件返还纳税人。
  (二)非正常情况的处理
  1.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对纳税人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已进行非正常(走逃)户处理的,可受理税务登记申请但暂不发证,同时,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主管国税机关接受处理。待纳税人在原主管国税机关解除非正常户后再发证。
  3.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可以通过网上办税大厅内网系统查询和核对有关工商登记、公民身份证信息(跨省的信息除外)。疑点仍不能解除的,须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交纳税人,制作相应文书通知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经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办税服务厅反馈,办税服务厅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三)核准、发放证件
  对 经审核无误的,在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录入(或导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除外),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四)时限要求
  对表格填写齐全、资料提供完整、无违章现象,符合办证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五)资料归档
  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办结后,办税服务厅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办证资料传递到税源管理部门归档。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除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合的都必须立即纠正。
  二○○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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