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房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地[2009]1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18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6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废止。房产税现行有效的政策规定,均适用于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
  二、原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为五月份,房产税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月份、十一月份。近期市局将通过征管系统,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重新进行纳税限定,调整纳税期限。请各单位在征收期前做好核对工作,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三、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广泛进行宣传,特别要加强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纳税辅导,确保衔接过渡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四、对原城市房地产税遗留问题以及政策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密切关注,及时向市局反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请各单位于2009年3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6号文件的情况报送市局地方税处。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 黔地税发[2007] 2007/4/23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湘财税[2011]10 2011/2/22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 国税函[1999]70 1999/10/27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企业重要事项变更告知单[八 0001/1/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过渡 穗地税函[2009] 2009/9/16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企业重要事项变更告知单[十 0001/1/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企业设立备案告知单 000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 桂地税发[2007] 2007/4/10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企业重要事项变更告知单[十 0001/1/1
天津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津国税际[2005] 2005/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