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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补贴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办发[2009]130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9-5-24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77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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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林业局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以下简称油价补贴)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油价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程序公开透明。市财政局应根据市政府审定后的油价补贴具体实施方案,将全市统一的油价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布;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对油价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渔业、林业、农村水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公路客运、城市出租汽车等行业涉及个人的兑付,坚持张榜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分级负责落实。油价补贴工作由市长总负责,常务副市长具体负责,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油价补贴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将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到受益对象。
  (三)部门各司其职。市、区县(自治县)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统计、核实和汇总测算核定本行业用油数量,并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市财政部门对市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提供的用油数量进行审核后,确定补贴用油量,并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油价补贴预算和确定的补贴用油量,测算油价补贴金额,制订油价补贴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油价补贴实施方案及时下达或拨付油价补贴资金。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会同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市财政下达的油价补贴标准、油价补贴资金,按照“谁支付燃油费用谁受益”的原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及时把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到受益对象。
  二、油价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一)渔业。
  1.2008年10月31日前按照渝农发〔2008〕529号文件规定登记在册的机动捕捞渔船,拥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补助年度内从事捕捞生产活动的渔业企业。
  2.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拥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的机动养殖渔船,并在补助年度内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3.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集中成片,规模在30亩以上,在补助年度内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并使用柴油机的养殖户和养殖企业。
  (二)林业。
  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经营者。
  (三)城市公交。
  从事城市公交客运的车辆。一是在城区运行的公交车辆;二是在主城区范围内与公交线路同线运行或在公交线网尚未覆盖区域运行的主城区班车客运车辆;三是在主城区范围内运行的定线客运车辆;四是在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城区范围内,按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运营的客运车辆。
  (四)农村陆路客运。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2号)规定的标准进行确认。
  (五)农村水路客运。
  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水路客运经营者及承担本市乡镇渡运任务的客渡船、义渡客船经营者,其中:从事湖泊、库区观光、游览船舶及涉外游船经营者不属油价补贴范围。
  (六)城市出租汽车。
  为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根据G价格和成品油价格变动情况,通过法定程序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或实施燃料附加。在燃料附加实施或运价调整前,给予临时补贴。
  三、油价补贴的核定和拨付
  (一)补贴用油量的确定。当年补贴用油量以上年度补贴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计算确定,以后年度依次类推。当年油价补贴对象按照上年度的实有数和实际经营时间据实核补,当年新增符合油价补贴对象不在当年油价补贴对象范围内,逐年以此类推。
  水路客运各经营者根据其每月用油量(市内客船或渡船按月平均用油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时间计算其补贴用油量,其中,承担顺道游任务的省际客运船舶对其春运班次用油量进行全额补贴,其余班次只补贴用油量的60%。
  (二)油价补贴资金的核定。按照市政府审定的具体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油价补贴单价、补贴时间及经营者实际用油量,确定该经营者的油价补贴金额。
  (三)油价补贴资金的拨付。由市财政统一将油价补贴资金下达或拨付到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财政,各区县(自治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采取直补方式,由财政部门直接将油价补贴资金兑现给油价补贴对象,也可先拨付给当地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再兑现给油价补贴对象。
  油价补贴资金在当年兑付完毕后,若有结余,由各区县(自治县)有关单位缴入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在年终办理决算时,专项上解市财政。
  四、油价补贴的实施程序
  (一)资料报送程序。统计油价补贴对象有关资料,实行定期报送制度,每年3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有关油价补贴数据。市农委、市林业局统计汇总全市的渔业、林业油价补贴数据后报送市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运管或港航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油价补贴条件的车船进行统计核实后,交由当地交通或港航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分别上报市运管局和市港航局,市运管局和市港航局将各区县(自治县)上报数据综合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市公交集团运营车辆统计数据由该集团直接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燃油补贴资金,及时测算并制订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油价补贴资金及时下达或拨付到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
  五、油价补贴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油价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油价补贴资金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基础工作,认真核实本行业车、船数量,营造、管护林面积,以及用油量测算过程等基础数据,并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油价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防止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油价补贴资金的行为。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油价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油价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油价补贴资金或在油价补贴资金中直接抵扣其他支出项目,必须按照油价补贴分配方案全额发放到受益对象,对兑付工作不力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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