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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9]10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22
实施时间: 2009-6-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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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解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局对综合征管软件V2.0、网上办税软件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季度中间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问题
  季度中间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上门进行季度纳税申报,并将所属时期设定为实际所属月份。例如纳税人5月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也应自5月1日始),进行季度纳税申报时将所属时期设定为5.1-6.30。
  二、关于季度中间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申报问题
  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在认定当月修改纳税期限为按月申报,并对认定一般纳税人前所属月份上门进行小规模纳税申报,如申报时超过申报期限的,应按规定免缴滞纳金、罚款。例如纳税人4月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也应自4月1日始),6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修改纳税人纳税期限为按月申报,并对其所属期为4-5月的税款进行申报,申报时将所属时期设定为4.1-5.31。
  三、关于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的处理问题
  (一)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实行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当期代开发票预缴税款后,下一申报期应上门办理纳税申报,不再采取储蓄扣税的方式以征代报。纳税人上门申报时,“销售额”栏内应填写本季度所有销售额,包括代开发票销售额。属期内预缴的税款在本次申报时应抵缴。对纳税人抵缴的预缴税款,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人员应核实是否为本季度预缴数,申报表数据与综合征管软件V2.0数据是否一致。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季度内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在次季度上门申报。
  (二)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对经常发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个体双定业户,国税机关可暂不对其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增值税。
  对不经常发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个体双定业户,其代开并产生预缴税款的,国税机关代开岗位人员告知业户可在下一期纳税申报期限内上门如实申报销售收入抵顶销售额(税款)。业户进行申报后,申报岗位人员应将相关资料传递到个体税源管理岗,经核实申报情况,本着不重复征税的原则,在税款申报日的当期内抵顶核定销售额(税款)。
  四、关于预缴税款清理工作
  近期工作中发现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税款数错误,主要原因如下: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形成预缴税款,但纳税人在次月申报时,未按照全额申报纳税并抵缴预缴税款,而是只对非代开发票部分进行了申报,造成纳税人预缴税款数错误。为保证数据质量,确保纳税人正确申报,各单位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各基层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确保纳税人正确申报。
  (二)市局修改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报(客户端及网页方式)软件,取消纳税申报表第13栏“本期预缴数”自动提取综合征管软件V2.0中预缴税额数功能,修改为纳税人自行填写。同时增加后台校验:纳税申报表第13栏“本期预缴数”应小于等于综合征管软件V2.0中预缴税额数。
  (三)各基层局要对控管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及查帐征收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预缴税款数进行清理,逐户查明纳税人预缴税款数是否准确,对不准确的要查明原因,并通过“预缴税款调整”模块修改为准确数据,对修改数据的,应按规定填写《前台数据修改底稿》,做好相关记录。对2009年第1季度申报过程中因预缴税款数错误造成多抵缴税款的,要追回其多抵缴税款。本次清理工作于2009年9月底前完成,各基层局应分析错误数据的形成原因,形成清理报告,并填报《预缴税款清理统计表》(附件),清理报告及《预缴税款清理统计表》于2009年10月15日前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五、工作联系
  各基层局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确保纳税人能够正确进行纳税申报。文件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申报问题请与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联系,联系人:徐世勇,联系电话:83931200;朱振国,联系电话:83931691。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申报问题请与货物和劳务税处联系,联系人:丁万亮,联系电话:83931810。
  附件:预缴税款清理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相关附件:
预缴税款清理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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