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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税政字[2009]1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5
实施时间: 2009-6-15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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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经省政府批准,我省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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