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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9]12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22
实施时间: 2009-4-22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34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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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函》(京发改[2008]1811号,以下简称《工本费标准的函》)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情况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当按照《工本费标准的函》的规定,向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
  二、《工本费标准的函》明确的价格应在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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