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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3]26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30
实施时间: 2003-10-3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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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学习和宣传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税收秩序的需要;是推进依法治税、稳定和完善现行税制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利益、保证财政收入的需要;是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各级税务机关对此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把货运业营业税管理和增值税抵扣工作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
  各级税务机关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学习《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措施,尽快贯彻落实。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将《国家税务总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大厅,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向纳税人进行宣传,努力做到让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户户知晓。
  二、加强交流、协作与沟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建立定期联系会议制度。
  每月或每季度由两局流转税处牵头,召开由流转税处、信息中心(计算机应用管理处)、征管处、稽查处、稽查局参加的会议,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商讨、研究并加以解决。
  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也应切实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协作和沟通,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形成税收工作的合力。
  三、关于货物运输发票清单数据的采集汇总、清分比对和接收传递重庆市货物运输发票清单信息的汇总与传输,采用总局模式三(参见《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即数据的汇总、传输、处理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直接集中处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在数据的传输上,要制定审核、签收制度,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办理。
  (一)各区县地税局将《地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进行采集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通过全市地税系统广域网,用FTP方式将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的汇总数据上传到市地税局FTP服务器上的指定目录(\\货运发票数据采集)。市地税局将全市各区县地税局上传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数据进行汇总后,按照市地税局与市国税局协商的传输方式,于每月22日前将数据传递给市国税局。
  (二)各区县国税局对各征收单位传来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数据进行汇总,于每月22日前利用FTP方式将汇总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数据、上传税务机关名称和上传时间等信息传至市国税局。
  (三)市国税局每月23日前接收市地税局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数据和提取各区县国税局上传汇总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数据,对货物运输发票清单数据进行清分、比对操作,并将清分出的异地货物运输发票上传总局。
  (四)市国税局负责接收总局下传的比对结果,并将所有比对结果分别传递给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稽查局。对重庆市货物运输发票清单数据比对结果不符的,由市国税局稽查局、市地税局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五)市地税局在收到市国税局传递的不符申请报税的发票信息后,经市局稽查处整理分类,汇成发票协查情况清单(附件A),通过FTP方式传递给各级地税稽查部门组织进行协查和核实。各单位应定期查看FTP并下载清单,及时组织查处,通过FTP方式回复市局。对于纳税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给予惩处;达到移送标准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遇到重大涉税情况,必须及时向市地税局汇报。
  四、有关货运业营业税管理办法的几点要求
  (一)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年审工作由各区县地税局具体负责实施。现有纳税人的认定须在11月30日结束,并于12月10日前将《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情况表》(附件B)用FTP方式上传到市地税局FTP服务器上的指定目录(\\货运发票数据采集)。对纳税人的认定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不能因时间紧而放宽认定标准。在待批期间,自开票纳税申请人需用票的,由代开票单位代开。
  (二)代开票单位是代开票纳税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各区县地税局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附件:
  1、发票协查情况清单A(略)
  2、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情况统计表B(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略)
  5、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略)
  6、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略)
  7、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略)
  8、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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