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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9]126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2
实施时间: 2009-6-2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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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县局接到文件后,立即将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及卷烟批发企业,加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的宣传工作,确保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政策调整落实到位。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对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做好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的税法咨询和纳税辅导工作,督促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准确贯彻执行政策,主动依法纳税。
  三、6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应选派税收管理员进驻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和卷烟批发企业,负责烟类消费税管理。税收管理员要掌握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税款缴纳情况,建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和卷烟批发企业纳税资料档案,做好相应的纳税服务工作,确保消费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掌握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的各项经营信息,加强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之间交易业务的监督管理,对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未分开核算应税与非应税项目销售额的,均应并入烟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五、我省具有卷烟批发业务资质的企业为海南省烟草公司及其海口、三亚、琼海、儋州4个全资子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规定,消费税纳税地点均在其机构所在地就地缴纳。
  六、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消费税管理的基础工作,督促烟类生产及卷烟批发企业严格按照调整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二○○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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