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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地税发[2005]93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1
实施时间: 2005-7-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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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社保局、涉外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我局自2000年6月以来,在全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全市地税机关)广泛开展了政务公开工作,收到了较好成效,并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办法》和《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地税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务公开水平,特制定《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一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全市地税机关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务公开水平,保证纳税人、社会各界和本单位(或本系统)工作人员对地税机关政务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规范行政行为,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办、国办、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和哈尔滨市政府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全市地税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全市县以上地税机关[包括市局及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社保局、涉外分局,下同]将其依法管理的事项,向纳税人、社会各界以及本单位或本系统工作人员公开的制度。
  第三条 全市县以上地税机关均应当依照本意见,在2000年以来实施政务公开的基础上推进政务公开。
  县以上地税机关所属基层单位,应根据本意见选择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公开形式推进政务公开。
  第四条 地税机关的政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他人隐私和公开后可能损害或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均应当实行公开。
  第五条 推进政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讲求时限、注重实效,突出重点、便于监督,循序渐进、不断深化的原则,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公开的项目和内容真实、准确,群众对公开程度认可;
  (二)方便纳税人和社会广大群众办事,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三)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四)依法征税、依法管理、依法审批和处罚,地税机关行政能力得到增强;
  (五)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得到落实,科学决策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六条 市局及各基层单位要分别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副职任副组长,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政务公开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一)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统一领导。
  (二)对所属基层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评比。
  (三)确定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责任部门,并对重要公开内容进行把关、审查。
  (四)向上级机关和当地政府上报本单位政务公开情况。
  (五)分析本单位政务公开形势,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政务公开意见或办法。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工作直接负责。
  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由各级办公室牵头,机关各部门配合。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及责任部门
  第八条 全市地税机关政务公开的范围,主要分为向社会公开和向内部公开两个方面。
  政务公开的内容要根据向社会公开和向内部公开的范围,本着“公开是必须,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对凡是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都要公开,防止半公开、假公开和不公开。
  政务公开的形式应当根据公开的内容确定,做到灵活多样,方便实用。主要形式是:市局公众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局域网;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下简称新闻媒体);电子大屏幕、电子触摸屏;政务公开公示板(以下简称公示板)、政务公开咨询窗口;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66);各种会议、文件;信访、政务公开举报电话;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有效形式等。
  政务公开的责任部门是指各单位与政务公开工作有紧密联系,并负责有关内容的收集、整理或发布,以及提供有关资料或技术支持的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应当相对固定一名工作人员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并对所分管的工作负责。
  第九条 向社会公开的主要内容、形式、责任部门和公开时限,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税收征管
  1、公开地税机关的职责与义务。包括:(1)地税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及联系电话;(2)地税机关的职责范围;(3)地税机关应履行的义务等。
  公开形式和责任部门:在信息网、局域网和公示板上分别公开,内容由人事、征管部门提供,办公室负责发布;在公示板上公开,由征管部门负责。
  公开时限:原来公开形式和内容不够完善的,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加以完善,以后如有新的内容及时更新。
  2、公开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程序。包括:(1)税收征收管理程序;(2)税务稽查程序;(3)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等。
  公开形式和责任部门:在信息网、局域网上分别公开,内容由征管、稽查部门提供,办公室负责发布。
  公开时限:原来公开形式和内容不够完善的,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加以完善,以后如有新的内容及时更新。
  3、公开地方税收法规与政策。包括:(1)国家税收法律;(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有关地方税收的法规、政策;(3)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地方税收、规费的规章;(4)省、市地方税务局执行上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方面制发的文件等。
  公开形式和责任部门:在信息网、局域网和电子触摸屏上分别公开,内容由各业务部门提供,办公室负责发布。
  公开时限:首次公开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出台,在有关文件下发后十日内更新。
  4、公开地方税收执行结果。包括:(1)单位社保费缴纳情况;(2)个体纳税人的定额标准、应纳税额和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情况;(3)个体业户休业、废业情况;(4)非正常纳税户情况;(5)纳税户欠税公告;(6)诚信纳税A级企业;(7)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等。
  公开形式和责任部门:第(1)至(6)项,由计征部门在电子触摸屏上公开;第(7)项由稽查部门在电子大屏幕、公示板上分别公开。上述内容如需在信息网、局域网或新闻媒体上公开,由有关部门提供资料,办公室负责发布。
  公开时限: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过去有关内容公开;如有新的税收执行结果在执行完毕十日内公开。
  5、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1)纳税人的权利主要包括:纳税人有申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纳税权、拒绝不当罚款权、申请减免退税权、委托代理权、要求听证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要求赔偿权和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等。(2)纳税人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人有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
  公开形式和责任部门:在信息网、局域网、电子大屏幕、电子触摸屏上分别公开,由征管部门提供资料,办公室负责发布。
  公开时限:首次公开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更新内容应在有关文件发布后十日内。
  6、公开违反地方税收法规的责任追究界限。包括:征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和纳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
  公开形式和责任部门:在信息网、局域网、电子触摸屏上分别公开,由征管部门提供资料,办公室负责发布。
  公开时限:首次公开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更新内容在有关文件下发后十日内。
  7、公开地税机关工作制度。包括:(1)现场办公制度;(2)办税服务厅值班制度;(3)办公时间等。
  公开形式和责任部门:在信息网、局域网上分别公开,由计征部门提供资料,办公室负责发布。
  公开时限:首次公开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更新内容应在有关文件发布后十日内。
  8、公开地税机关监督机制。包括:(1)上级和本单位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文件等。(2)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3)地方税务稽查和餐饮发票举报、投诉电话。(4)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5)信访部门及政务公开联系电话。
  公开形式和责任部门:在信息网、局域网上分别公开,第(1)(2)项由监察部门、第(3)项由稽查部门、第(4)项由人事部门、第(5)项由办公室提供资料,办公室负责发布。
  公开时限:首次公开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更新内容在有关文件下发后十日内。
  9、公开政策审批程序。包括:(1)印刷发票企业资格审批;(2)延期缴纳税款审批;(3)自印发票审批;(4)土地等级年税额标准审批;(5)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6)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7)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9)减免税审批;(10)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11)国家规定的其他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公开形式和责任部门:在信息网、局域网上分别公开,由有关部门提供资料,办公室负责发布。
  公开时限:对现有的政策、规定、程序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新的政策规定自有关文件下发之日起十日内。
  10、公开地税机关优化服务环境“六项制度”内容和措施。包括:为纳税人服务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涉税审批限时办结制、优化涉税服务工作失职追究制、涉税申请否定报备制和无偿代办制度。
  公开形式和责任部门:在信息网、局域网、电子大屏幕、电子触摸屏分别公开,由监察部门提供资料,办公室负责发布。
  公开时限:首次公开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有新的制度、规定及有关内容,在文件下发后十日内。
  11、《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依法由地税机关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公示、公告的程序和工作流程、公示样本等。包括:指定印制发票企业;异地经营申请使用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审批领购发票资格;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申请使用税控装置;代售印花税票等。
  公开形式:在信息网、局域网和电子触摸屏上公开,由征管部门提供资料,办公室负责发布。
  公开时限: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行政许可有关政策、规定、程序和已审批的项目公开;对新的政策规定,自收到上级文件或本级下发文件十日内。
  12、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公开形式和责任部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按本意见的要求办理。
  公开时限: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内容。
  本意见第九条(一)款涉及的有关内容如需在12366上公开,由征管部门确定。
  (二)政务管理
  公开内容:
  1、地税部门向社会承诺的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或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公开形式和责任部门:在信息网和局域网上分别公开,由监察部门负责发布。
  2、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公开形式和责任部门:由办公室根据应当公开的内容,按本意见第九条(一)款第12项有关规定办理。
  公开时限:有关事项决定后五日内。
  第十条 向内部(或本系统)工作人员公开的主要内容、形式、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
  (一)政务工作
  1、市局及各基层单位转发或下发的纳税人或内部工作人员周知的、无密级的文件(上行文除外)。
  公开形式和责任部门:凡是经市局公文处理系统处理的电子公文或纸质公文,除标有密级和上行文外,一律在局域网上公开,市局机关工作人员都可在计算机上阅览,各基层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访问权限阅览。
  公开时限:文件下发后三日内。
  各基层单位下发的文件在本机关以适当形式公开,由各单位办公室在发文后三日内发布。
  2、地税机关内设机构变化、职能调整情况;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工作分工情况。
  公开形式和责任部门:机构调整变化情况由人事部门、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由办公室分别在局域网上发布。
  公开时限:有关文件下发后三日内。
  3、事关全局性的重大决策。
  公开形式和责任部门:在局务会或机关干部大会上公开,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有关领导发布。
  公开时限:在重大决策形成或文件出台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在听证会举行五日前,将需要做出重大决策的项目以公示板的形式公开;无须举行听证会的,在决策或文件出台后五日内公开。
  4、当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公开形式和责任部门:在有关会议或机关干部大会上公开,由有关部门提供资料,办公室汇总,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发布。
  公开时限: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市局《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和《信访工作制度》有关要求,以最快的速度通报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影响或损失;情况处理后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5、本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扶贫、助学及公益捐款情况。
  公开形式和责任部门:在公示板上公开,由机关党委负责。
  公开时限:工作完成后三日内。
  6、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公开要求: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意见公开。
  (二)税费计划及经费管理
  公开内容:
  1、全年地税(费)收入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此项内容在地税工作会议上公开,一般每半年一次。由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办公室汇总,主要领导发布。
  2、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政府采购及其招投标情况等。
  公开形式和责任部门:在局务会上公开,由计财部门提供资料,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发布。
  公开时限:(1)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应在项目结束并经有关部门审计后,公开预算执行情况及审计结论。(2)重要物资政府采购及其招投标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市局有关文件执行。
  3、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
  公开形式和责任部门:在局务会上公开,由计财部门提供资料,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发布。
  公开时限:一般每半年公开一次。
  4、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福利待遇安排情况等。
  公开形式和责任部门:在局务会上公开,由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资料,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发布。
  公开时限:一般每半年公开一次。
  5、机关干部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问题。
  根据公开的内容,由办公室协调公开的形式、责任部门和公开时限。
  (三)人事管理
  公开内容:
  1、县以上地税机关的行政领导干部的分工情况。
  公开形式和责任部门:在局域网上公开,由人事部门负责发布。
  公开时限:在行政分工决定后五日内。
  2、干部的任免程序公开;公务员的录用程序公开;公务员年度考核程序、考核结果公开;领导班子目标管理考核程序、考核结果公开。
  公开形式和责任部门:市局在局域网或公示板上公开,各基层单位在公示板上公开,均由人事部门负责。
  公开时限:根据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评选先优模的条件、程序、名额和结果。
  公开形式和责任部门:在局域网和公示板上公开,由人事或基层指导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公开时限:在评选一周前公开条件、名额、程序,评比结束后一周内公开评选结果。
  (四)党风廉政建设
  公开内容:
  1、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
  公开形式和责任部门:在党员干部大会上述职,由主要领导主持,监察部门负责协调。
  公开时限:一般一年一次;根据上级精神可进行专题述职。
  2、本单位加强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办法、措施等。
  公开形式和责任部门:在局域网上公开,由监察部门负责发布。
  公开时限:自有关文件下发后五日内。
  3、表彰、奖励、选树廉政建设先进单位或个人;干部职工违法违纪案件。
  公开形式和责任部门:在局域网上公开,由监察部门提供资料,办公室负责发布。
  公开时限:自有关文件下发后五日内。
  4、本机关工作人员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内容确定公开的形式、责任部门和公开时限,由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一条 本意见规定的公开内容、权限、形式和时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意见规定的政务公开的形式可以灵活运用,在遵循本意见第五条有关原则和标准的基础上,各单位可从实际出发,选择更加符合本单位特点的政务公开形式,但不得低于此意见的公开形式及其所要求的标准和透明度。
  第十三条 本意见规定的政务公开内容,是在近年推行政务公开的基础上加以完善的,供各单位参考。今后,市局将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和充实新的内容,以文件形式下发或在信息网、局域网上发布。各基层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社会和群众的关心程度,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加以充实和完善,并以适当形式公开,逐步达到应当公开的内容全部公开的目标。
  第十四条 各基层单位政务公开的内容,都要由本级办公室归类存档,每年年终汇编成册,作为资料查询和接受上级检查评比的依据。各区、县(市)局和市局直属单位政务公开的重要事项,要在公开后一周内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以及群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酝酿、实施过程和执行结果的动态公开,以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十六条 各基层单位均应建立政务公开档案。政务公开档案保管期为五年(保密和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按计划、循序渐进地深入推进,必须建立必要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市局网络(信息网和局域网)建设,这是推进政务公开的主要窗口。要在市局信息网和局域网上,分别开辟“政务公开”专栏,其内容由市局机关和各基层单位提供,市局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发布和更新,信息管理部门进行网络维护和技术支持,有关要求另文规定。有条件的区、县(市)局和市局直属单位,都要建立自己的信息网,全面提升地税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层次和水平。
  (二)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这是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途径。要强力推进办公自动化系统,使市局与各区、县(市)局和市局直属单位计算机全部联网,保证政务工作上下通畅。要加快视频会议系统建设,为政务公开拓展新的空间。要按照市政府“想的要大、起步要小、扩展要快”的要求,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市局将通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网专用管理系统,及时报送督查、值班、议案、目标和信息管理等有关内容。
  (三)完善有关设施,这是推进政务公开的基础条件。市局将在一楼大厅建立政务公开公示板,安装电子触摸屏;各区、县(市)局和市局直属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基层分局、所,都要在办税大厅安装电子大屏幕、电子触摸屏,开设政务公开咨询窗口,建立公示板(样式见附件1,政务公开纸专用格式见附件2),设立政务公开专用电话和举报箱,摆放《政务公开手册》,为政务公开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八条 全市地税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应当接受当地党委、政府、人大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本系统、本机关的民主监督,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市局和各基层单位,应当按照《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
  第二十条 市局将把实行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和考核之中,坚持标准,细化项目,量化分值,经常检查,定期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单位与个人评先创优、兑现奖惩紧密挂钩。市局每年对各区、县(市)局和市局直属单位政务公开情况进行1—2次抽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年终结合目标考核一并进行综合检查和评比。检查评比的办法及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要十分重视政务公开工作,真正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领导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
  第二十二条 全市地税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政务公开不认真,造成工作被动的,要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或限期整改。
  对政务公开不及时,缺项漏项,又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的,对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员提出批评,或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对搞假公开、半公开、不公开,甚至暗箱操作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对因工作人员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务公开信息,给纳税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本意见过程中,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对所接触的国家秘密、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未履行保密义务而造成失密或泄露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是全市地税机关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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