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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地税发[2009]80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23
实施时间: 2009-7-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817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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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社保局、涉外分局、培训中心,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全市地税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和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市局制定了《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等4个文件(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各单位(部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
  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市地税局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一)主动公开类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1.领导简介:市地税局领导简要情况;
  2.机构设置:市地税局机构设置情况;
  3.主要职能:市地税局主要工作职能;
  4.行业概况:全市地税系统基本情况介绍;
  5.工作动态:税收工作动态;
  6.税收政策法规:地税部门主管税种、规费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7.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8.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
  9.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
  10.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
  11.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历年税收收入统计;
  12.地税队伍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是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外)以外的涉税政府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harbin.gov.cn);
  2.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hrbtax.gov.cn);
  3.地税公报;
  4.政务公开触摸屏、大屏幕、信息公开栏;
  5、新闻发布会;
  6、12366纳税服务热线;
  7、报纸、广播、电视;
  8、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二)依申请公开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地税局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其他政府信息(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外),通过书面告知的方式进行公开。
  市地税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280号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51—84270472
  传真号码:0451—84270472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280号
  邮政编码:150010
  电子邮箱地址:hrbdsjxxgk@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地税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市地税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索引)
  一、领导简介
  二、机构设置
  三、主要职能
  四、行业概况
  五、工作动态
  六、税收政策法规
  (一)各税种法律法规
  1.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4.资源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
  7.印花税
  8.土地增值税
  9.房产税
  10.车船税
  11.烟叶税
  12.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
  13.有关规费
  (二)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4.资源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
  7.印花税
  8.土地增值税
  9.房产税
  10.车船税
  11.烟叶税
  12.有关规费。
  七、税收征管制度
  八、办税指南
  (一)税务登记
  (二)纳税申报
  (三)发票管理
  (四)纳税检查
  (五)税款缴纳
  (六)账簿管理
  (七)复议诉讼
  (八)税务代理
  (九)税务文书签收
  九、行政许可规定
  十、非许可审批
  十一、税收收入统计数据
  十二、地税队伍建设情况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地税部门政府信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发挥政府信息服务纳税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省地税局的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市地方税务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 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在市地方税务局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市地税局各处室、直属局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保密审查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市地税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以市地税局名义制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工作动态;
  (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
  (四)行政许可有关事项;
  (五)非许可审批有关事项。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市地税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
  (四)信息公开后能否严重干扰政府和地税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开后能否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六)是否涉及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处室进行保密审查后,经市地税局分管领导审批,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报市地税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九条 保密委员会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 市地税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地税局机关,各区、县(市)局、直属局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简称《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地税部门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公开,是指向全市地税系统内部以外的社会公开。即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向信息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信息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简称信息公开权利人);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简称信息公开义务人)。
  第三条 除按照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市地税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除依据《条例》、《制度》和《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纳税服务等相关的政府信息,市地税局均依申请予以提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四条 市地税局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
  第五条 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的监督、评议。
  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是市地税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地税局相关处室和稽查局、社保局、涉外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信息提供、政策把关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向市地税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地税机关或部门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将其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同时在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后重新申请。
  第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市地税局相关处室或相关区、县(市)局、直属局提供信息内容。
  市地税局相关处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后,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须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
  属于相关区、县(市)局、直属局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区、县(市)局、直属局负责提供。公开的信息内容应在12个工作日内或在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内,经相关区、县(市)局、直属局负责人审签后,报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也可由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委托相关区、县(市)局、直属局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对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市地税局相关处室、直属局依照《条例》、《制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下列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信息;
  (二)市地税局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三)市地税局内部文件;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税务管理和税收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省地税局或市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市地税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市地税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按下列情形填写《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2)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三)依法不属于市地税局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存在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五)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属于区、县(市)局、直属局提供信息公开内容的,由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视具体情况,可确定由区、县(市)局、直属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代为回复申请人;各区、县(市)局、直属局代为回复的信息公开内容和回复时间应报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地税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属于本规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市地税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市地税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地税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有关责任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举报。
  有关责任部门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级地税机关可参照制定本单位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相关附件: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附件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DOC    
附件3: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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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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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网友   2010年3月26日
向你们反映一个在居民家中加工黑加工点偷税的地方,道里区南方花园小区3期2号楼3单元2搂号,加工的东西半夜运出,估计是偷漏税,请查实,别的部门去过不开门听说把机器有人去就藏起来,你们必须翻出来,是个韩国人,媳妇在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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