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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9]188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5
实施时间: 2009-6-15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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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6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在广州市申请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含分所),统一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注税中心”)递交申请材料,由市注税中心负责申请事项的受理、审核和实地核实并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市注税中心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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