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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从事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9]14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2
实施时间: 2009-6-1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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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段时间,有纳税人反映一些地方存在没有税收执法资格人员从事税务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30号)的有关规定,税务人员从事税收执法活动,必须取得税收执法资格。为此,现再次重申以下要求:
  一、没有税收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税务行政执法活动。没有取得税收执法资格的人员只能从事税收执法辅助性活动。
  二、没有税收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一律不得在对外出具的税收
  执法法律文书上签字或签章。
  请各地对照上述要求,迅速对没有税收执法资格人员从事上述税务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进行清理和整改,清理整改情况请于7月15日前报省局法规处。今后如发现仍存在没有税收执法资格人员从事税务行政执法活动的,除依法通过监督程序纠正外,还将视情况通报批评,直至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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