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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企[2009]15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22
实施时间: 2008-1-1
失效时间: 2011-9-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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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七条所称“数额较小”是指2万元(含)以下。
  二、企业在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除按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要求的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报审表》。
  附件: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报审表
  二ОО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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