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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9]6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15
实施时间: 2009-5-15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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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
  (一)加强增值税管理
  1、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
  一是深入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二是深入开展农产品收购企业分析评估工作。充分依托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两个系统,按照分级分类评估的思路,省局将筛选部分重点疑点大户,认真开展分析评估,深入核查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真实性。对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予以重点评估。同时,各市、县局应根据自身实际,选定本地区的重点企业,深入开展专项评估,进一步防范增值税虚开虚抵问题。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是继续落实农产品抵扣管理长效机制。继续落实购进价格信息采集、预约定耗、重点企业信息备案等措施,不断强化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有条件的市,可应用农产品发票分析监控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规范发票开具,及时采集发票信息,强化数据分析评估,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2、切实抓好异常海关缴款书清查工作
  对2008年下半年稽核比对异常海关缴款书的清查工作,总局已经下文做出专门部署。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按照全省统一的清查方案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做好清查。在清查过程中,清查人员务必深入企业,认真核查企业抵扣凭证原件,查看有关购销合同、账务处理、资金往来、货物情况,准确地核实异常海关缴款书的完税情况。协调海关完税凭证入库地国税机关,取得国库、海关的相应信息,确认海关完税凭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将清查有问题的海关完税凭证的处理落到实处。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及时进行补税;对于发现有涉嫌偷骗税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二)加强消费税管理
  1、加强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
  一是认真做好白酒消费税税源调查和收入分析工作。各地要结合征管实际和计税价格管理需要,对当前白酒生产企业税源情况和有关征管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企业税源现状,切实摸清税源底数,深入分析白酒计税价格核定对税收收入产生的影响,科学预测经济税源变动趋势,提高税收收入预测的时效性和科学性,为白酒行业实行计税价格核定做好准备。
  二是切实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山东省国税系统小酒厂消费税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04]13号)有关规定,结合小酒厂生产经营特点,对小酒厂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及时发现企业生产经营、纳税申报及税负变化等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提高对小酒厂消费税管理的针对性。根据小酒厂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合理确定征收方式。对生产相对稳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如实记录经营业务的小酒厂,可采用查实征收的方式;对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全的小酒厂,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确保消费税的税基不受侵蚀。
  2、加强石脑油消费税管理
  一是深入企业开展政策执行情况调研,切实摸清税源底数。二是全面了解《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的使用、管理和核销等情况,针对疑点企业开展免税石脑油消费税专项评估工作。三是把好政策关,对不符合免税政策的石脑油及时补缴消费税,确保石脑油免税政策正确贯彻落实。
  (三)加强出口退税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管理。总局出口应征税货物信息清分后,省局将结合全省出口货物应征税项目专项检查一并进行部署。各地要加大核查力度,将未纳税货物税款及时追缴入库。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
  各地要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自查,按照规定要求调整预缴方法,着力提高预缴税款比例,确保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不少于70%。省局将对各地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自查和预缴方法调整工作进行督查。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
  各级要全面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完善汇算清缴工作措施和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水平。要结合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依法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凡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一律实行查账征收;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一律实行核定征收。要结合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软件的推广使用,加强对申报数据的审核分析,及时准确掌握税源结构、税收收入变化等情况。汇算清缴结束后,要充分运用两个系统,扎实开展企业所得税分析评估工作。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
  各主管国税机关要及时全面掌握所辖汇总纳税企业的涉税信息,认真做好2009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推广应用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各项准备工作,要积极应用该系统提供的信息,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税款分配、财产损失列支等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管。搞好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工作自查,做好总局下半年组织开展汇总纳税企业交叉检查的准备工作。
  (四)加强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
  抓好总局制定的银行、房地产、餐饮、钢铁、烟草、电力、建筑业等7个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培训和贯彻落实。研究制定企业所得税分行业管理规划,逐步建立涵盖全省重点行业细类的分行业管理体系。深化运用企业所得税行业细类分析评估模版,做好分行业信息采集、预缴分析、纳税评估和日常核查等工作。
  (五)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
  要严格按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审核审批和备案管理。省局将根据总局规定对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凡列入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列入事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可按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前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之前提请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前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不予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加强国际税收征管
  (一)切实强化反避税工作
  一是加强关联交易信息基础管理。要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加大对企业关联交易申报的审核力度,确保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内容全面、真实、完整、准确。要以关联业务类型、关联交易规模等标准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对跨国(境)关联交易及境内不同税负环境间的关联交易实施有效监控。
  二是加大对重点避税嫌疑对象的调查补税力度。要按照“以点带面”的工作要求,突出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实效,遏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及其他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活动人为转移利润的避税行为,增强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震慑力。要逐户对重点避税嫌疑对象关联交易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经济分析和可比性分析,抓好重要节点关口,对案件调查调整实施全程质量管理,确保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方案合理,使每户案件都经得起复议、行政诉讼及国际税收磋商的考验。要重点做好对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轮胎制造、制药等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小行业的转让定价调查工作,加大调整补税力度,以提高行业整体利润水平。
  三是进一步加强跟踪管理工作。要结日常税收管理工作,采取约谈、评估等多种手段对跟踪管理期内企业的关联交易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审核,督促企业按时上报同期资料,促使企业对关联交易按不低于原调整的比例进行自行调整。对于拒绝自行调整或关联交易有重大变化的企业,要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省局实施再次调整,不断巩固和扩大反避税工作成果。
  (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是加强源泉控管。做好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登记和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提供劳务项目开工和进度情况,监控居民企业等对外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合同执行情况,重点关注扣缴义务人应税收入的支付情况,从源头上控管税源信息,挖掘隐性税源,防范税收流失。
  二是规范征收管理。做好非居民企业日常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加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尤其是非居民企业收入征免界限的划分、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相关证明资料等内容的审核,核实税基。严格税收协定的执行,强化对常设机构的判定、监管以及适用协定优惠税率的审核工作,防范滥用税收协定,确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三是强化税源监控。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统计分析工作,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变化规律,切实提高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主动加强与外经贸、外汇管理局、经贸委等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及时获取与非居民企业合同签订、资金支付、业务发生等第三方信息,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组织体系。做好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工作,把好税务证明出具关,在售付汇环节有效堵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漏洞。建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台账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加强后续核查和跟踪管理,防止企业拆分合同,分解收入进行偷逃税款。发挥情报交换作用,防范利用低税和避税地进行恶意税收筹划。
  四是开展专项检查。在开展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实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重点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利润、股息分红、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以及常驻代表机构等进行检查,查处偷逃骗税行为,维护国家权益。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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