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贷款业务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9]7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6
实施时间: 2009-6-1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025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境外企业2008年底以前向境内提供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济地税发[2009]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2006年5月1日起,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贷款业务,并从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游客)   2009年7月7日
我认为山东省发布的文件是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是冲突的,请根据汇发(1999)372号文件,文件中很明确的说明了国外企业从境内没有机构所获得的利息免征营业税,核准时无需开具税务证明,如此明确的文件,税务机关自己也转发的文件不执行,可见国家政策执行真难.
相关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 新政办发[2004] 2004/4/15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转发财政部和 京财外[2000]17 2000/10/20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 赣发改外资字[2 2005/9/1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亚洲开发银行调整总库制贷款利率和以伦 粤财债[2010]6号 2010/3/3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本市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公 沪公积金[2008] 2009/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偿暂行办法 新政发[1996]83 1996/8/1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有关问题的复 深国税函[2002] 2002/12/5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 2010/4/23
四川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 川财金[2008]32 2008/10/14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 沪财预[2004]55 200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