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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贸委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服务委辽宁省工商局辽宁省质监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4-27
实施时间: 2009-4-27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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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经委、公安局、商业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重要决策,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和《财政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143号)精神,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辽宁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落实。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经贸委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服务委 辽宁省工商局 辽宁省质监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和《财政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1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如下: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和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范围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农用车或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车,下同)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每户限购一辆的财政补贴。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享受每户限购一辆的财政补贴。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每户限购两辆的财政补贴。
  上述换购轻型载货车或购买微型客车的农民是指具有我省农村户籍的自然人(包括国有农场种粮职工)。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具体企业及产品目录已在财政部网公布)。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换购轻型载货车或购买微型客车的农民,均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或购买微型客车单价超过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对报废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2.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
  (五)补贴资金的申报
  凡在规定时间内换购轻型载货车、购买微型客车和摩托车的农民,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均可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领一次性财政补贴。
  申报截止时间:换购轻型载货车、购买微型客车为2010年2月28日;购买摩托车为2013年2月28日。
  申报补贴时需填写《辽宁省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简称《申请表》,由乡镇财政部门提供),同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需提供以下材料:1、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2、新购车辆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3、购买人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存折)。以上材料除储蓄存折外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微型客车和摩托车的农民需提供以下材料:1、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2、购买人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3、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存折)。以上材料除储蓄存折外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六)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
  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补贴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及时办理相关补贴手续,并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补贴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按程序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补贴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申请时,除审核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乡镇财政部门根据补贴资金申报情况及审核后的《申请表》,按日填写《辽宁省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2,简称《汇总表》),采取"乡级兑付"方式的,加盖公章后办理补贴兑付手续;采取"县级兑付"方式的,加盖公章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根据测算的各市补贴资金规模,省财政厅将中央财政及省本级配套资金的50%预拨到市财政部门;各市财政局收到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一定比例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各县财政局及时将补贴资金划拨到乡镇向农民兑付补贴或直接兑付补贴。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掌握本地区补贴兑付进度,及时调度补贴资金并向省财政厅申请增拨补贴资金。
  每年3月底前,各市财政局负责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实际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审核、清算。
  三、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
  (一)建立规范的补贴档案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档案。乡镇财政部门要建立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核算账薄,单独核算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以户为单位建立汽车摩托车下乡分户档案,包括《汇总表》及《申请表》并附相关审核材料(复印件),以备核查,待汽车摩托车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后,需补充录入相关信息;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分乡镇、分月份的《汇总表》档案,便于汇总清算;市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分县区的补贴资金发放档案,便于检查和清算。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物价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商业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衔接有关部门汇总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质监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审核,严格把关,严禁各类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发生。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享受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补贴的车辆两年内不得过户、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
  1.辽宁省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略)
  2.辽宁省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略)
  3.《辽宁省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填写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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