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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劳社函[2009]786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9-6-1
实施时间: 2009-7-1
失效时间: 2014-7-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604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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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建设(和市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建筑施工企业开立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由建设单位从预付的工程款中预支规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用于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依法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的一种管理办法。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银行、工会等单位应当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其招用的工人承担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对其自行分包企业招用的工人工资支付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首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总造价的2%(不超过300万元,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建筑施工企业保证金专用帐户。该项资金视为建设单位已付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该项资金的抵扣方式。
  建设单位与多个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每一个建筑施工企业都应按照前款规定开立保证金专户。
  同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在广州市只设立一个保证金专用帐户,保证金专用帐户的实有金额最高不超过以下限额:特级、一级施工企业不超过300万元;二级施工企业不超过200万元;三级施工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同时,连续3年没有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的建筑施工企业最高限额减半。
  第六条 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前变更建筑施工企业的,原施工单位应将建设单位已支付的保证金及利息全额退回建设单位。新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按照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开立专户、存储保证金。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开立保证金专户前,应先到对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或者网上下载《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格式见附件1),依次与开户银行、工程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建筑施工企业分送签订协议的各方。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向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保证金帐户。开户银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开立保证金帐户后应确保该账户的资金专款专用。
  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查询保证金专户资金存储和支取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提供服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与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开户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报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未按照第五条规定在建筑施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足额存储保证金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保证金的提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
  (二)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三)经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工人工作情况、工资发放情况记录到建设工程平安卡,建设工程平安卡应作为施工人员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拖欠工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情况属实的,应及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处理。属于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要求支付工人工资,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取条件的,签订《协议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员工劳动关系和被拖欠工人工资具体数额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发出《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
  开户银行收到《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和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的工人名单和工资数额后,应在2日内将专户相应资金划拨到工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函告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没有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的,由建筑施工企业通知被拖欠工资的工人本人到开户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在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后,应在2日内将专户相应资金划入工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工资的,按欠薪比例发放。
  第十六条 保证金专户资金提取后,开户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30日内等额补齐,并将相应的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广州辖区内,其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工人退场前在工程施工地、广州市城市建设网和广州市劳动保障网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工人已经退场、未发生拖欠工资的,开户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凭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出具的竣工退场证明、已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和已经公示的凭证,填写《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经签订《协议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后,向开户银行申请退回保证金专户资金并销户。
  第十八条 签订《协议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销户申请后,30日内没有接到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举报投诉的,应在30日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加具书面意见并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保证金专户资金并销户。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银行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其不良行为予以公布:
  (一)工程施工期间保证金专户内资金已全部或部分提取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建筑施工企业未在30日内补足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套取保证金专户资金的。
  第二十条 因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被拖欠而引发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及时到现场处理,欠薪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级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依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已制定施行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1、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2、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
  3、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
相关附件:
1、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doc    
2、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doc    
3、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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