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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劳社险[2009]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9-5-19
实施时间: 2009-7-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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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统筹兼顾我省部分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缴费面临困难和压力的实际情况,现就2009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1667元。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各市劳动保障局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下限为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583元)。各地在2009年度可以根据当地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可适当下浮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但不能低于2008年度当地缴费工资下限水平。
  (二)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7917元)。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可按不超过2008年所在地省辖市或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三)各地参保人员2009年度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各市劳动保障局统一确定后,抄报省劳动保障厅。
  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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