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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9]13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25
实施时间: 2009-5-25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990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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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积极发挥税收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增长,促进我市就业稳定,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市局按照就业创业主体分类梳理了《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今后国家如进行税收制度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大学生
  一、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给予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一)相关政策规定
  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办理税务登记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没有办理的不需提供);
  3.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
  5.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个体、合伙的纳税人提供);
  6.《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填报或到地税登记分局办理“免填表服务”;该表可在地税登记分局前台领取或访问广州地税网站(互联网网址:http://www.gzds.gov.cn)下载税务登记相关的表格自行打印填报)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三)办理程序
  大学生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及属下各登记点、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时可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下岗失业人员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享受减免税期限最长为三年。
  (二)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1.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没有办理的不需提供);
  (3)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
  (5)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注:个体、合伙的纳税人提供);
  (6)《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广州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中有效的失业登记记录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填报或到地税登记分局办理“免填表服务”;该表可在地税登记分局前台领取或访问广州地税网站(互联网网址:http://www.gzds.gov.cn)下载税务登记相关的表格自行打印填报)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营业执照副本。
  (三)办理程序
  1.下岗失业人员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及属下各登记点、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持有《广州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中有效失业登记记录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可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下岗失业人员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免税手续。办理申请减免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三、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暂按每人每年4800元。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享受减免税期限最长为三年。
  (二)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营业执照副本;
  6.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原件及复印件;
  8.《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9.《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预核定(清算)减免税表》。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免税手续。办理申请减免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军队转业干部
  四、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创业,凡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应按照新开办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1.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没有办理的不需提供);
  (3)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
  (5)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个体、合伙的纳税人提供);
  (6)《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填报或到地税登记分局办理“免填表服务”;该表可在地税登记分局前台领取或访问广州地税网站(互联网网址:http://www.gzds.gov.cn)下载税务登记相关的表格自行打印填报)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一份;
  (6)安置地军转部门(县级以上人事局或军转办、军转中心)的证明原件。
  (三)办理程序
  1.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及属下各登记点、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军队转业干部办理税务登记后,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免税手续。
  五、鼓励新办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6.安置地军转部门(县级以上人事局或军转办、军转中心)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
  8.企业与招用的转业干部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免税手续。
  城镇退役士兵
  六、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可给予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 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应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3.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1.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没有办理的不需提供);
  (3) 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
  (5) 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个体、合伙的纳税人提供);
  (6)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填报或到地税登记分局办理“免填表服务”;该表可在地税登记分局前台领取或访问广州地税网站(互联网网址:http://www.gzds.gov.cn)下载税务登记相关的表格自行打印填报)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
  1.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及属下各登记点、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办理税务登记时可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城镇退役士兵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上述材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免税手续。
  七、鼓励新办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给予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一)相关政策规定
  1.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2.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3. 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2004年1月20日 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二)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4. 营业执照副本;
  5. 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7.《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 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
  9. 企业与招用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 当年新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证明;
  11.与申请减免项目有关的资格认定证书、证明等。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随军家属
  八、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可给予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按照新开办的企业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享受新开办企业优惠政策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随军家属只能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二)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1.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没有办理的不需提供);
  (3)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
  (5) 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个体、合伙的纳税人提供);
  (6)《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填报或到地税登记分局办理“免填表服务”;该表可在地税登记分局前台领取或访问广州地税网站(互联网网址:http://www.gzds.gov.cn)下载税务登记相关的表格自行打印填报)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 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雇工8人以上的需提供);
  (5) 税务登记证副本;
  (6) 营业执照副本。
  (三)办理程序
  1.随军家属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及属下各登记点、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随军家属办理税务登记后,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九、鼓励新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如果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随军家属只能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二)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 《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4. 营业执照副本;
  5. 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 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 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
  8. 企业与招用的随军家属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免税手续。
  残疾人
  十、鼓励残疾人个人就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或承租经营、举办独资或合伙企业,可给予减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一)相关政策规定
  1.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4. 残疾人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二)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1.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没有办理的不需提供,但申请国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必须提供);
  (3) 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
  (5) 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个体合伙的纳税人提供);
  (6)《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填报或到地税登记分局办理“免填表服务”;该表可在地税登记分局前台领取或访问广州地税网站(互联网网址:http://www.gzds.gov.cn)下载税务登记相关的表格自行打印填报)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营业执照副本;
  (6)税务登记证副本;
  (7)定期定额缴纳税费核定(调整)通知书。
  3.办理减免税备案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1. 残疾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及属下各登记点、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可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 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3. 营业税的减免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需办理备案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提供劳务等收入证明资料应留待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十一、鼓励残疾人个人就业,对残疾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给予减免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1)对残疾人员本年减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幅度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情况来确定,具体暂定为: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不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减征5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6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减征4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100,000元至150,000元(含150,000),减征3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150,000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减征2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超过200,000元以上的,减征10%。
  残疾人员同一所得跨越以上各个收入区间的,实行全额累退适用减征比例,不得分段计算。
  对于当年新招用的残疾人员没有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作为参考数据的,当年一律按照30%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可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再按本条规定计算减征的数额。
  (二)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收入情况。
  (三)办理程序
  1.取得工资薪金的残疾人个人,可由任职所在单位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事宜。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残疾人个人可由扣缴义务人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事宜;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十二、鼓励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给予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减征营业税、免征堤围防护费。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3)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②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③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④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营业税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我省每位残疾人每年可享受的减征营业税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额不包括在限额之内。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可申请减征营业税:
  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给予减征营业税;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⑥享受营业税减征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其他实体规定:
  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核定的本年度减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减征;
  纳税人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②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纳税人,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③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营业税优惠政策;
  ④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⑤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营业税政策规定实行按月减征方式;
  ⑥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减征本月的营业税;
  ⑦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营业税减税优惠政策;
  ⑧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⑨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规定,就可享受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⑩“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3)其他程序规定:
  ①安置残疾人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按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安置残疾人单位因残疾人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税条件的,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②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安置残疾人单位应办理年审手续。福利企业或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底前把《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或《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的年审记录原件及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其他单位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底前到税务机关重新审核享受税收优惠资格。
  (4)惩罚规定:
  ①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安置比例及减税限额的计算;
  ②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3.堤围防护费
  对持有效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注:现为《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民政福利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增值税和免征营业税所对应的应税收入部分实行免征堤围防护费的照顾。
  (二)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1.办理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备案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在职残疾人员名单及工资表;
  (3)为残疾职工购买社保的资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5)加盖企业公章的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2.办理减征营业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一份;
  (4)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5)《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6)《残疾人职工情况登记表》;
  (7) 与残疾人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及每位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 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 通过金融机构向安置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的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11) 营业执照副本;
  (12) 税务登记证副本;
  (13)《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4)《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应提交(1)—(12)点的资料;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包括工疗机构、盲人按摩机构、托养服务工场、职业康复工场等)应提交(3)—(14)点的资料: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应提交(3)—(12)点的资料。
  3.办理堤围防护费免征备案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批复文件或纳税凭证。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备案登记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2.纳税人享受减征营业税的办理程序:
  (1)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广州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穗民〔2007〕219号)要求,到广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企管中心”)申办《广州市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接受民政部门审核《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用人单位取得上述证明和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再持以上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2)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要求,到广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残联服务中心”)申办《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接受审核《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用人单位取得上述证明和市残联审核意见后,再持以上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3)除上述(1)、(2)点以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持相关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3.缴费人享受免征堤围防护费的办理程序:
  缴费人可持相关材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十三、安置国家鼓励安置人群就业的企业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2.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4.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的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6.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二)办理申请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 减免所属时期及年度所得税报表、会计报表(年度所得税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明细表);
  3. 广州市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
  4. 营业执照副本;
  5. 税务登记证副本;
  6. 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8.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后,逐级上报有权地税机关进行审批。减免税款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批;3万元(含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3万元以下的,由县(包括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房产税减免申请后,逐级上报市、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关于“大学生”的内容和其他涉及“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内容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7-13
实施时间:2012-7-13

 

“大学生”的政策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执行;“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内容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执行,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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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xian   2009年6月22日
这个太好了,规定了相关的附件内容,同时也方便了各部门的衔接。特别是一些需要提供特殊证明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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