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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电[2004]2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4
实施时间: 2004-12-24
失效时间: 2010-6-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6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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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含新办的加油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入辅导期管理。
  二、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必须实行验旧供新制度。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预缴税款时,应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票设备打印《销项情况统计表》(用该表代替《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核查,作为验旧供新再次购买发票及预缴税款的依据。纳税人如有开具负数发票、作废发票的,除必须打印《销项情况统计表》外,还须按照上次领购并已开具的所有正数有效发票的起止号码顺序打印“正数有效发票开具清单”,作为预缴税款的依据。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各市国税机关要注意收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开展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检查工作情况与收集到的意见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正式报告,于2004年12月30日前上报省局(电子件发至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和信息中心邮箱)。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10]10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3
实施时间: 2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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