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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同时无偿赠送矿泉水和纸巾等物品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10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8
实施时间: 2004-3-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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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汕尾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加油站零售成品油同时无偿赠送矿泉水和纸巾等物品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汕国税函[2004]5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有关规定,加油站零售成品油时无偿赠送矿泉水和纸巾等物品,应视同货物销售,依法征收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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