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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发[2008]238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8
实施时间: 2008-1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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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支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和本文件规定,为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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