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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3]23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25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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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堵塞漏洞,现就加强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日常征管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实行自行申报纳税,不得采取“双定”征收:
  (一)从事货物生产且从业人员在7人(含7人)以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从事商业贸易的公司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上述所称的“从事货物生产”是指以生产货物或以生产货物为主并兼营其他业务(指全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货物生产的销售额在50%以上);“从事商业贸易”是指除从事货物生产以外的货物批发、零售业务。
  二、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办法管理。省局《关于推行个体商业“双定户”电脑核定定额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84号)中第四点第(三)关于“对个体工业户取消双定征收方式”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实行“双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业户,必须参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商业“双定户”电脑核定定额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日常监控和管理。
  (一)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征管实际,要求自行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直接申报或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传输等等)、委托代理等申报方式。自行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自行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日常跟踪管理,掌握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对税源、税负及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有效分析监控。凡发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自行申报方式缴纳的税款比原来同期实行“双定”征收时还要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了解情况,查明原因,如纳税人解释、举证无正当理由的,应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四、省局将于2004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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