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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3]4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4
实施时间: 2003-4-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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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利于加强对生产经营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的管理,保证饲料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饲料免征增值税管理工作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粤财法[2001]76号转发)的有关精神和规定,认真做好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核、上报工作。
  (一)新办饲料生产企业(包括原有饲料生产企业新增品种)生产饲料产品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时,首先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后,认为其生产的饲料属于免税饲料范围内的,向企业发放《申请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通知企业到指定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二)企业应自接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产品质检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将饲料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及其他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连同已填写的《审批表》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三)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上述资料后,应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实地核查,写出调查报告,在《审批表》上填写意见,报县(区)局审核。县(区)局同意上报的,连同所有申请资料报送市局。市局对资料审核后,在《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对同意上报省局审批的,按要求填写《饲料生产企业免税产品申报汇总表》,并连同相关饲料生产企业的申请资料和主管国税机关的书面调查报告报送省局。
  二、各地应按年度审验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的资格。经批准在本年度已享受饲料免征增值税的饲料生产企业(包括内资、外资),凡在下一年度需继续生产已批准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一品种、同一货号饲料的,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年审复核手续,并层报地级市国税局审批。
  (一)年审对象为当年度所有继续享受国内生产环节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的饲料生产企业。
  (二)年审内容包括:免税饲料的纳税申报情况、免税饲料核算情况、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
  (三)经年审,凡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享受饲料免税资格,并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生产的饲料不属于(财税〔2001〕121号)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范围的;(2)免税饲料销售额未按规定单独进行核算的;(3)未提供指定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一年内)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原件);(4)因饲料产品质量问题,被有关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期间或停止生产的;(5)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四)各地级以上市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免税饲料生产企业的年审工作。为全面掌握全省饲料生产企业的免税情况,请各地级以上市局于每年的1月底之前将本地区上年度饲料生产企业的免税情况统计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三、饲料经营企业(指商贸流通环节)经销的饲料凡符合(财税〔2001〕121号)规定范围内的,可凭饲料生产企业提供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有效期一年内),比照上述饲料生产环节的申办规定,由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审批与管理。
  四、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要严格把关,切实做好免税饲料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
  (一)指定广东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和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以下简称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免税饲料产品的质量检验。其中:(1)广东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佛山、阳江、茂名、湛江等市免税饲料的检验。(2)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负责广州、中山、珠海、江门、韶关、清远、肇庆、云浮、梅州、河源、东莞、惠州、汕头、汕尾、揭阳、潮州等市免税饲料的检验。
  (二)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其内容应包括:(1)明确饲料产品属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的产品系列。(2)检测产品质量合格情况。
  (三)对已享受免税优惠的饲料产品实行年度质量抽检制度。抽检严格按照实地随机抽样的方法实行。具体要求如下:(1)检验依据:按产品执行的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饲料卫生标准执行。(2)抽样数量:配合饲料、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各分猪、鱼、虾、禽和其他共5个系列,每个系列按5个品种抽检1个样品为基数;预混料分复合预混料、微量元素预混料和维生素预混料共3个系列,每个系列按4个品种抽检1个样品为基数;单一大宗饲料原则上每个产品都要抽检。
  (四)对抽检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饲料产品,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要按规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立即取消其合格资格。对原已发出的合格证明要及时收回,收不回的要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向饲料行业发出通告。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上一年度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情况应于每年1月底前按企业分品种列表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对行业检查中发现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有问题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省国家税务局。
  五、省局将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免税饲料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饲料质量检测情况进行检查。
  本通知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三月十四日
修正: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本文第一、二、三条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本文第四条第三款中关于单一大宗饲料和混合饲料的检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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