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住房公积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2009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公积金管委会[2009]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5-30
实施时间: 2009-5-30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65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2009年5月25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22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本市2009年度(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09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8年月平均工资。
  200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09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09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维持2008年度水平不变。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382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370元。
  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确定为13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五、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额。
  1、申请条件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是经济效益差,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是生产经营不稳定,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
  2、审批程序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商同级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单位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签名同意),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调整上海市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实施办法
  一、基数调整的范围和时间
  已完成2009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应参加基数调整。基数调整工作在2009年7、8、9三个月内集中进行,9月底基本完成。
  二、基数调整的操作事项
  (一)基数调整的方式
  基数调整采取盘片调整、网上调整等方式。
  (二)基数调整的操作程序
  1、各单位在完成2009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按所在地建行区(县)支行的通知或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基数调整专栏通告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基数调整。
  2、采用盘片调整方式的单位,按盘片的操作说明,按实录入职工工资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将自动计算),并按盘片设置的要求打印《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等表单。单位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基数调整数据:第一,按建行通知的时间,携带好优盘、软盘等(建议单位携带优盘),到所在地指定的基数调整网点获取调整数据;第二,在完成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的6个工作日后,直接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下载调整数据,另存到优盘或软盘。
  采用网上调整方式的单位: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注册会员单位(包括普通会员、免费高级会员和会员)可采用单位会员系统全程网上调整方式进行基数调整,非会员单位可采用网页调整方式(为避免网络堵塞,网站将根据情况作单位人数上的控制),这两种方式将实时返回调整成功或失败的结果。请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按网上基数调整操作流程办理。
  3、单位应将调整好的盘片(网上调整的单位无须携带)、《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2009年7月份的《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附表》、《上海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有人员变化的需要提供)、转帐支票和相关信息修改的表单(非网上调整单位有信息修改的需要提供)一并交基数调整网点。凡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另须携带已通过审批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三)基数调整注意事项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采取抽查方式审核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凡被抽查到的单位,应配合提供有关部门核定后的工资基数有效证明。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事项
  (一)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到所在地基数调整网点或所在地区(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商同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单位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职工集体签名)后,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应先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地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无上级主管单位的,应直接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地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统一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申报材料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2008年度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经有关部门核定后的工资基数有效证明和2009年度《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
  四、基数调整期间有关信息变更的事项
  (一)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在进行基数调整时应认真核对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基本信息,对有错误或缺失的信息应及时修改,并向基数调整网点提交单位盖章的《2009年单位基本信息修改表》;网上调整的单位可以直接完成信息修改事宜,不需再提交修改表单。
  (二)职工个人信息
  各单位应在基数调整前向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获取本单位正常缴存职工账户中有错误或缺失的身份证信息,认真核对,及时修改。
  由于特殊原因在基数调整前无法完成信息修改的,可以通过基数调整盘片进行修改。修改后向基数调整网点提交单位盖章和职工本人签字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修改单》。
  凡采用全程网上基数调整的会员单位,需要进行职工错误身份证信息修改的,可以将单位盖章和职工本人签字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修改单》寄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管理办公室,由网办提交经办银行,具体办法见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五、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基数调整可到其缴存的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咨询办理。
  六、有关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文件资料和操作流程,各单位可到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的基数调整专栏内查阅、下载。
  职工需了解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情况,可在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注册个人用户后查询结果,也可进入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短信频道定制“公积金及时通”短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9年6月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 黑建金[2011]9号 2011/4/6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62号 1999/4/3
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全省住房公积金审计结果的公告 山东省审计厅审 2011/4/11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深财法[2006]12 2006/8/23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13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 沪公积金管委会 2013/7/1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建金[2012]10号 2012/2/6
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建金[2015]150号 2015/10/8
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的通知 建金[2016]102号 2016/5/30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 财综字[1994]12 1994/11/23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市财政统 大财行[2003]18 2003/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