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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健茶”适用税率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1996]16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4-17
实施时间: 1996-4-1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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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河源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你市紫金县国税局《关于“保健茶”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转给你们。省局意见:紫金县二轻饮料食品厂生产的“保健茶”产品,其原料虽然为药用植物,但是经加工后制成袋泡茶形式,已有别于一般的中药饮片,不应按农业产品中“药用植物”的征税范围掌握,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

  广东省紫金县国家税务局关于“保健茶”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

广东省国税局:
  我县二轻饮料食品厂(一般纳税人)生产的“保健茶”产品是由山上自然生长的救必应、金不换、金银花、鸡骨草、鸭脚沐叶、车前草、葫芦草等药用植物经晒、炒、研粉、筛选、蒸、风干后以袋泡茶形式包装而成的。
  对该产品我局原按省税务局粤税发[1994]13号规定依13%(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下发后,有些同志提出,该产品是否可比照农业产品依13%税率征税,请省局答复。
  紫金县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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