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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9]16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22
实施时间: 2009-5-22
失效时间: 2016-8-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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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自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之日起,可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我市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08]1101号)的规定执行。
  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程序及报送资料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8-26
实施时间:201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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