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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金融保险业冠名发票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09]40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5-14
实施时间: 2009-5-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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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地税局:
  《关于申请核准〈金融保险业冠名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粤地税函〔2008〕422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80g防伪水印纸冠名发票(150mm×210mm,单联)收费标准为每份0.29元。
  二、80g防伪水印纸冠名发票(297mm×210mm,两联)收费标准为每份0.46元。
  三、80g防伪水印纸﹢80g双胶纸冠名发票(297mm×210mm,两联)收费标准为每份0.66元。
  四、80g防伪水印纸冠名发票(297.4mm×210mm,电脑连续式壹联)收费标准为每份0.71元。
  五、无碳复写纸冠名发票(101.6mm×185mm,五联(电脑))收费标准为每份0.96元。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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