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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基础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9]18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4
实施时间: 2009-6-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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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为加强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基础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四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基础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基础数据管理,提高报表编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编制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政府采购基础数据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含草案)、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上级要求报送的政府采购所有报表的电子数据、纸质报表和文字分析等。
  第三条 全省各级国税系统的采购部门是政府采购基础数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基础数据的收集、审核、编制、录入、汇总、上报和保管。需求部门、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条 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采购部门应严格按照从预算编制到计划制订、从计划实施到全面统计的程序,遵循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原则,加强对政府采购基础数据的管理。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指各级预算单位根据国税工作计划和目标编制的、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专门用于政府采购的年度资金支出计划,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的编制时间、方法步骤和要求,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遵循基础性、同步编制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编制次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准后,必须严格组织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预算。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内容
  (一)项目分类
  政府采购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类。兼有货物、工程和服务二者以上难以认定归属的项目,按资金比例最高的组成部分确定项目类别。
  (二)目录、品目分类
  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三类,其中政府集中采购与部门集中采购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下实行品目分类(具体目录、品目分类按上级规定执行)。
  (三)需求确定
  各级预算单位应根据履行职责、保障各项国税工作目标实现的需要,合理确定所需采购货物、服务、工程的种类、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
  (四)采购估价
  指根据现时市场价格及波动幅度以及各类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对所需采购的项目逐项进行估价。
  (五)资金来源
  政府采购所需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其他收入。
  第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程序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并遵循其编制程序,即“二上二下”的程序。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一)前期准备
  编制“一上”预算前,采购部门根据财务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向基层单位下达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通知并按当年报表口径下发相关表格,由需求部门根据工作发展计划与目标,确定本部门下一预算年度的政府采购具体项目,并提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采购部门。
  (二)审查目标
  采购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现有的存量资产、下一预算年度工作目标及项目的轻重缓急,对需求部门上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行审核,并制定明确的政府采购工作计划,确定采购时间。
  (三)估价与确定预算数
  采购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需求部门应对货物、服务、工程的价格进行预测,确定价格,优先购买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提高资金的节约率。
  (四)确定资金来源
  采购部门、资产管理部门、需求部门在单位领导的统一协调下,从单位实际情况出发,在部门支出预算控制数之内落实相应的资金来源。
  (五)填报预算表
  需求部门从实际出发,按确定的采购项目、估价结果、采购时间与资金来源,填报相关表格。
  (六)修改、编制汇总预算表。
  采购部门对各需求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归集、调整,汇总编制政府采购总预算,报财务部门纳入部门预算的总编制工作。
  (七)提交预算。财务部门将编制好的部门预算提交局务会研究,采购部门根据研究结果将未通过的项目在预算表中进行调整。修改后的部门预算应提交预算单位负责人审批。
  (八)填报“一上”预算
  财务部门将审批后的预算按当年报表口径说明通过相关软件填报预算表格。
  (九)“一下”与“二上”预算(预算草案)
  各预算单位逐级下达“一下”预算控制数,需求部门如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在履行相关手续后,采购部门报财务部门按调整程序在“一下”预算控制数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并据此填报“二上”预算。
  各预算单位应在“二上”预算前完成所有预算调整工作,“二上”预算原则上即为各预算单位次年预算批复数。
  (十)“二下”预算(预算批复)
  各预算单位在接到上级下达的“二下”预算批复后,应对照“二上”预算上报数,起草统一的部门预算批复文件和预算批复表格(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经本级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分解上级批复预算、下达各所属预算单位,督促各所属预算单位及时批复下属单位预算,并将批复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报表
  预算报表的种类、表式、口径见当年预算工作布置说明。
  第三章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管理
  第十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各级采购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政府采购具体实施计划。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编制内容
  (一)分类编制
  按科目分类政府采购计划划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散采购实施计划。
  (二)主要内容
  政府采购计划包括项目构成、使用单位、技术规格、采购数量、采购预算、使用时间等。
  第十二条 编制程序。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包括编制实施计划草案和实施计划两个阶段。
  (一)在汇总本系统 “二上” 预算后,各级采购部门根据“二上”预算方案,按照总局对政府采购计划草案的编报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并逐级上报省局汇总后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在预算年度开始之前,采购部门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中所列项目按本年工作计划、轻重缓急程度、资金使用均衡性等对该年度政府采购所有项目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填写《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间安排表》。
  (二)各级采购部门自接到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预算批复(二下)后,组织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按照上级预算批复数及总局关于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填报要求,如实填写实施计划后逐级上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同时,按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较计划草案的修改情况,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间安排表》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编制方法
  (一)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必须要以采购预算为基础,不得超越预算金额,擅自扩大采购规模;也不得擅自改变或取消预算使用目标。
  (二)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要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准确、详细地编制。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含草案)报表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含草案)的报表各类、格式、口径见见当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含草案)的工作布置说明。
  第四章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是全面反映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的综合统计资料,也是进行科学决策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依据。具体包括日常信息统计与年度信息统计(政府采购年报)两项工作。
  第十六条 日常信息统计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采购部门应将采购信息逐笔登记《政府采购台账》和录入“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以加强采购数据的日常管理。
  (一)登记《政府采购台账》
  采购人员应逐笔登记《政府采购台账》,并将采购项目编号输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间安排表》,加强与财务支出明细账数据核对,定期汇总统计分析采购计划的实施情况。
  (二)使用“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
  政府采购信息应逐笔输入“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按合同录入项目编号、合同名称、采购方式、组织形式、采购预算、品目、产地、数量、品目类别、品牌、金额、中标单位名称、合同签订日期等。
  第十七条 年度信息统计
  (一)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采购部门应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当年报表口径,通过“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按时完成全年采购信息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信息统计年报的格式、各项指标、编报口径统一按照当年财政部、总局有关文件及上级单位相关要求执行。具体数据录入和统计可选择通过“合同录入”和“统计报表录入”两种方式进行。
  (二)统计分析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是一年政府采购活动的全面总结,各级预算单位在信息录入完毕后要对有关数据进行加工整理,通过各类方法和指标对数据之间进行比较,分析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完善,以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1、分析步骤
  政府采购统计分析一般由以下这些步骤组成:(1)明确分析目的;(2)收集相关数据信息;(3)数据信息比对;(4)异常信息分析;(5)形成分析报告。
  2、分析的方法与指标
  (1)结构比较法。就是指统计报表的某组成项目与总量的比较。如:采购资金结构比,可以看出使用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采购各占采购总额的份额;采购项目结构比,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各占采购总规模的份额;公开招标比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金额占全部采购总额的份额)等。
  (2)纵向比较法,就是指统计报表的某项指标与历史同期进行比较。如:采购同期增长率,可以看出采购总量与历史同期比较增长或减少的幅度。
  (3)横向比较法,就是指统计报表的某项指标与其他地区(部门)进行比较。如:不同省份同一年度不同采购预算执行率的比较,可以分析与其他地区比较存在的优势或差距,结合实际因素,分析原因改进工作。
  (4)比率分析法,就是指通过对统计报表数据计算出的比率进行分析的方法。如:计划执行率(即采购项目预算占采购项目对应的实施计划数)、预算执行率(即实际采购金额与项目采购预算的比)、集中采购率(即采用集中采购形式采购占总的采购总额的份额)、资金节约率(即通过政府采购节约的金额占采购项目预算的比率)等。
  第五章 基础数据的保管
  第十八条 全省国税系统各类政府采购的基础数据信息,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时整理、定期归档、妥善保管、按期销毁。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基础数据形成后,应由采购部门于编报统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以内,按照上级单位审定数打印、收集纸质报表,并完成整理装订工作。其中,纸质报表应按规定签章齐全,各类报表的单位排序应保持相对固定,同时应将以专用软件生成的电子数据统一转换为EXECL格式备查。
  第二十条 为方便查询,政府采购基础数据可自年度终了后,暂由采购部门保管二年。期满之后的次年一季度,采购部门应按规定将采购档案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归档时,档案管理部门应对归档案卷进行核对,并按规定填写档案交接清册一式二份,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然后随移交案卷由档案管理部门留存一份,采购部门留存一份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其他报表指上级机关要求上报的各种临时性报表,其管理应遵循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章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办法中涉及的表证单书格式另行下发。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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