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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注税发[2009]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18
实施时间: 2009-5-18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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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落实工作的“两个转移”,现将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年检内容和时间
  2008年检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以执业资格检查为重点,时间为2009年5月15日至6月30日,年检年度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阶段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执业质量、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时间为2009年8月至11月,有关检查具体事项另文通知。
  三、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资格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参照国税发〔2007〕47号文);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二)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3)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4.没有进行执业备案登记却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又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五、年检报送材料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管理,今年将分所作为一个独立的执业机构纳入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分所的年检内容、处理标准和年检程序都与其他事务所一样,并加盖总所公章。
  (一)税务师事务所(含分所)
  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分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会员证原件。
  六、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分所)自检
  事务所(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内容与标准首先进行自检,事务所(分所)应填写年检登记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执业注册税务师也应如实填写年检登记表,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对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盖章;自检结束后,事务所(分所)应将《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年检登记表》、《税务师事务所(分所)人员情况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报所在地地级市税务机关。
  (二)地级市税务机关审核
  地级市税务机关(广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分别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将年检材料汇总后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检查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各市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查,并根据需要对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检查结束后,将年检结果在主要报刊或行业网站进行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发送地级市税务机关。
  七、年检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开展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一部署,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取得实效。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处理标准和年检程序,并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51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及审核事项说明(范本)〉统一格式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41号)、《关于对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680号)的有关规定,重点对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行为进行检查。
  (三)总结上报,情况反馈。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及时进行总结,并于2009年7月30日前将第一阶段年检工作总结报告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联系人:唐敏  电话:37630853),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各地年检开展情况及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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