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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9]11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4
实施时间: 2009-6-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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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切实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等规定,现就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以下简称“普通发票及证件”)挂失办理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普通发票及证件挂失的范围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管理的各类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发票领购簿;
  (三)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
  (四)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
  (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关于普通发票及证件挂失的方式
  为便于各级国税机关和纳税人查找、核对被盗、遗失的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全省国税部门管理的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和有关税务证件,一律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内、外网站上刊登遗失公告。其中,遗失公告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外网发布路径是:安徽国税外部网站\首页频道\部门服务\征收管理处\遗失公告\发票遗失(证件遗失)栏目,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内网发布路径是:安徽国税内部网站\处室之窗\征收管理处\专题信息\发票遗失(证件遗失)栏目。
  三、关于普通发票及证件挂失的程序
  (一)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公安机关报失,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二)主管国税机关在对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纳税人按规定予以处罚的同时,责成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或《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在综合征管软件进行普通发票及证件挂失的相应操作。《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或《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在1个工作日内由主管国税机关上报至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实批准;
  (三)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在收到《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或《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后2个工作日内在安徽国税内、外网站上发布《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公告表》和《被盗、遗失税务证件公告表》(式样详见附件1、2)。
  (四)纳税人在安徽国家税务局内、外网站上办理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公告后,主管国税机关可按有关规定为纳税人重新办理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关于普通发票及证件挂失的内容
  (一)被盗、遗失普通发票挂失内容包括:挂失发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挂失发票名称、发票代码、份数、发票号码以及挂失原因。
  (二)被盗、遗失《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挂失内容包括:挂失税务证件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挂失税务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名称以及发放日期。
  五、关于普通发票及证件挂失资料的归档
  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公告资料应当列入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由省辖市国税局分类归档,妥善保存。
  附件:1.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公告表(略)
  2.被盗、遗失税务证件公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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