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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延长驻在期的批复
发文文号: 财会函[2009]1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9-5-27
实施时间: 2009-5-27
法规类型: 涉外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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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SHINEWING(HK)CPA LIMITED):
  你所关于深圳代表处延期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协字[1996]1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延长驻在期3年,延长有效期自2009年6月8日起至2012年6月7日止。
  二、代表处首席代表为彭卫恒先生(Mr.Pang Wai Hang)。
  三、代表处业务范围: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外国客户来中国内地投资和开展业务提供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中国内地有关单位提供外商资讯、国际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代表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彩田路交汇处联合广场A栋塔楼A1009、A1010A室。
  现随函附上财政部116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延期批准证书》1份,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附件:财政部116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延期批准证书》(只发主送单位)(略)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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