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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9]11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31
实施时间: 2009-5-3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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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省局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小金库”的各项要求,做好我省国税系统治理“小金库”工作,现将《江苏省国税系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及时向省局报告。
  江苏省国税系统开展“小金库”
  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函[2009]27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9]21号)要求,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现就全省国税系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专项治理范围是全省国税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专项治理内容
  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专项治理的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虚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5月起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接受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截止2009年5月底)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截至2009年6月底)
  1.自查。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自查工作,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全面查找出存在的各。问题。自查工作分为三步:
  第一步,部门自查。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均要开展自查,各部门应将本部门自查 “小金库”的有关情况,以书面材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本单位专项治理领导机构。部门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第二步,单位自查。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组织会计、审计、监察人员,从“小金库”的资金来源、表现形式、使用途径等方面寻找线索,深入挖掘、认真检查、正确判断“小金库”问题。单位自查面必须达到100%。除上级文件规定的 “小金库”七种主要表现形式外,结合国税系统实际,各单位自查还要重点清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地方财政给予税务机关的奖励或补助等资金;
  (2)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
  (3)收取外单位咨询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后,无原始凭证发放相关部门;
  (4)从出版发行单位领取列入局机关出书计划的发行费、赞助费;
  (5)将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课题费、考试费等按预算在局机关列支,在出具发票的培训中心、宾馆、税校或下级机关提取现金、支票;
  (6)课题费以包干使用为名,无原始凭证在局机关列支后领取现金;
  (7)税务机关组织考试收取的费用。
  第三步,上级单位检查。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组织实施,即省局检查地市局,地市局检查县局。省局、地市局对下级单位的检查面不得低于下级单位总数的20%。
  上级单位检查要与巡视、财务专项检查、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统筹安排,综合实施,切实完成检查工作。
  2.纠正处理。对于自查发现的“小金库”,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其中,自查发现的账外资金,要全额转入单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并按规定在单位法定账册内核算;自查发现的账外固定资产,要按取得时的原值登记单位固定资产,并按相应规定申报审批、进行账务处理;涉及应上缴财政或补税的,按规定方式和程序申报缴纳。
  3.总结报告。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逐级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银行账户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其中:《银行账户情况报告表》使用久其2008年决算软件,参数请在FTP/财务处/小金库治理下载。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人对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负全责。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省局机关(以下简称各三级预算单位)根据下级单位报送的《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6月18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含基层数据)和《银行账户情况报告表》(含基层数据)电子文件通过局域网报送省局(财务管理处),路径:FTP/财务处/小金库治理,纸质文件可以顺延5个工作日上报。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将自查相关档案留存、妥善保管。
  (三)接受重点检查(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上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将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杂志社等与国税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3.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4.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5.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密切配合上级重点检查工作,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坚决纠正,并及时向省局报告。
  (四)整改建制(截至2009年11月底)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级国家税务局“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时间界限,特别是自查阶段的自查自纠工作。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处理,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在规定时间内(2009年6月底以前)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二)对在规定时间后(2009年6月底以后)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应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上级国家税务局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我省国税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在省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
  省局成立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周苏明,副组长为徐火财、冯光泽、姜跃生。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领导和指导我省国税系统“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治理措施,组织重点检查和督查,及时解决有关重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管理处,主任为冯光泽,副主任为张备、陈林、蔡德田、刘晓东。成员单位为财务处、法规处、监察室、稽查局、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科研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机关工会。有关联系电话为:财务管理处025-83101218、法规处025-83101519、监察室025-83324220。
  各级国家税务局均要成立“小金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各三级预算单位“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联系部门和电话,要在2009年6月5日前报省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方式:局域网传送;路径:FTP/财务处/小金库治理。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曝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小金库”治理日常机构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治理“小金库”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二)建立举报制度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国家税务局收到的可能涉及奖励的举报,应及时移交中央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
  总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举报电话为:督察内审司010-63410505、财务司010-63417260、监察局0106-3417436。
  省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举报电话为:监察室025-83324220、财务管理处025-83101218、法规处025-83101519,举报信箱设在省局办公楼一楼。
  (三)强化工作督导
  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各地市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要派出督导组,对下级单位加强检查和督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验收治理效果。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单位,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
  (四)积极配合当地专项治理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在做好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要主动参与当地“小金库”的治理工作,对各单位查出的“小金库”存在的涉税问题,由稽查局依法进行检查处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附件:1.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略)
  2.“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略)
  3.银行账户情况报告表(略)
  4.填表说明(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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