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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教[2007]2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7-12
实施时间: 2007-7-1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217
评论人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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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科技风险资金管理,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省财政厅、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山东省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政府科技经费投入模式,实现政府资金增值增效,经省政府同意,设立山东省科技风险投资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资金)。为加强风险资金管理,推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资金主要是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权益性资本,并通过资本经营直接参与企业经营过程,以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并在企业经营成功后获取资本增值或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实施提供有偿使用资金的一种特定资金。
  第三条 风险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型投资机制,加快推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第四条 风险资金对外投资期限一般为5年,最多不超过7年,在此期间应积极寻求退出渠道,包括由大公司收购、上市、管理者回购直至清算。
  第五条 风险资金存续期为10年。存续期满后,经省科技厅、财政厅同意后,可以续期,续期不超过2年。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风险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为主体。来源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自主创新成果转化等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风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和有偿使用收回的本息。
  第七条 风险投资可通过吸收各级政府资金、国内外商业资本以及民间资本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八条 风险资金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省专业风险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和运作,也可与国外政府资金、商业资本及民间资本共同组成多元投资主体的创业投资公司,或直接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委托管理协议由三方协商签订。
  第九条 风险资金运作模式主要包括:
  (一)以股权投资形式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二)与地方政府、开发性金融机构、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出资建立高新技术投资基金;
  (三)对各类风险投资机构以股权投资方式已经投资于高新技术且股权比例在20%以上的项目,由风险资金予以奖励性支持;
  (四)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实施提供有偿使用资金支持;
  (五)省科技厅、财政厅认为可行的其他运作模式。
  第四章 项目确定
  第十条 项目选择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战略,产品关键技术属于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二)关键技术自主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
  (三)产品处于初创期阶段并具有高成长性,产业化前景良好,对国民经济增长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能够对风险资金的使用和其投资建设的项目全过程负责。
  (二)具有足够的风险覆盖能力,建立了风险分担机制。
  (三)愿意接受省财政厅、科技厅委托的风险资金管理机构的信用审查。
  (四)建立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制订了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可操作的风险管理制度。
  (五)确保风险资金用于高新技术领域,不得挪用风险资金,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省财政厅、科技厅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来源。建立风险资金项目库,内容包括:
  (一)省重大科技专项、省科技攻关计划网上申报项目;
  (二)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
  (三)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农业良种产业化资金项目;
  (四)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审定。设立专家论证委员会,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论证。对专家论证通过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以文件形式向省专业风险投资机构推荐。省专业风险投资机构对推荐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确定投资方案。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根据省专业风险投资机构提出的投资方案,省财政厅将风险资金拨付省专业风险投资机构。省专业风险投资机构与投资对象签订投资协议(或资金有偿使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职责:
  (一)与省财政厅共同确定风险资金运作方式;
  (二)负责推荐投资项目;
  (三)与省财政厅共同对投资项目运营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与省科技厅共同确定风险资金规模,负责下达并拨付省专业风险投资机构风险资金;
  (二)负责监督检查与风险资金相关的国有股权(以下简称国有股权)收益及处置情况;
  (三)与省科技厅共同监督检查风险资金管理情况;
  (四)从每年国有股权投资收益中按照风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分期支付省专业风险投资机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实行总额控制。
  第十七条 省专业风险投资机构职责:
  (一)对省科技厅推荐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确定投资方案,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并与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协议、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等;
  (二)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日常管理;
  (三)负责配比投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每半年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风险资金管理情况;
  (五)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交年度国有股权投资收益收缴方案,向省财政厅提交国有股权处置方案;
  (六)坚持“主动防范、制度约束、风险分散、风险与利益相结合”的风险控制原则,尽量选择投资价值大、风险相对较小的项目,并制定分步投资计划,对项目初期论证错误、投资条件不符合投资设想或项目进展不理想时,应及时终止投资,归避风险;
  (七)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对项目投资出现的亏损,依照投资比例共同分担。对国有股权投资损失,及时报告损失原因并提出处置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处置。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 风险资金通过分红、股权转让取得的收益以及到期的有偿使用资金,由省专业风险投资机构负责收回并上缴省财政,省财政厅设专户管理。
  第十九条 风险资金的投资损失和逾期未能收回的有偿使用资金,经省财政厅、科技厅审核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十条 风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和有偿使用收回的本息滚存到风险资金继续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偿使用资金的收回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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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LipooZhao   2016年1月27日
不错,搜了这么多,就这个网站有这个办法具体内容
ylanjiang   2010年1月8日
好办法
视野网友   2009年12月15日
暂行办法第六条:风险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为主体。来源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自主创新成果转化财政专项资金;风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和有偿使用收回的本息。
   是“本息”?还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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