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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艺术表演团体送戏下乡演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教[2008]2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7-7
实施时间: 2008-7-7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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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直艺术表演团体:
  为规范省直艺术表演团体送戏下乡演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直艺术表演团体送戏下乡演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七日
  山东省省直艺术表演团体送戏下乡演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文化建设,鼓励和促进省直艺术表演团体下乡演出,丰富和活跃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省财政设立省直艺术表演团体送戏下乡演出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送戏下乡演出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适用于对省文化厅组织安排,省直艺术表演团体在我省农村进行的公益性演出。
  第三条 送戏下乡演出遵循“政府埋单、农民看戏”的原则。各艺术表演团体下乡演出所需费用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补助,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向演出地财政部门和广大农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以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对各艺术表演团体按演出场次和一定的标准补助,具体包括:演职人员下乡的食宿费、交通费、演出用品的消耗费、场租费、剧目创作编排补助费等。
  第五条 演出场次补助标准为:歌舞、杂技类演出每场补助25000元;其他剧种演出每场补助20000元。
  第六条 为保证演出效果,下乡演出地点要选择在省内农村群众聚集地。不得在县城所在地演出。
  第七条 省直各艺术表演团体应创作排练适合农村演出的剧(节)目,演出时间不低于一个半小时。
  第八条 各艺术表演团体应合理安排演出档期,利用农闲时节为广大农民群众演出。
  第九条 演出管理及资金拨付
  (一)年初省文化厅向各艺术表演团体下达送戏下乡演出场次任务,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各艺术表演团体根据任务安排演出,省直6个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每年农村公益性演出累计不少于120场。
  (二)各艺术表演团体演出后,由演出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填制省文化厅统一印制的回执单(见附件),以确认演出时间、地点、剧目名称、观众人次等事项。
  (三)各艺术表演团体每半年向省文化厅报送“送戏下乡演出统计表”及演出总结报告,由省文化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演出补助资金原则上每半年拨付一次,省财政厅根据省文化厅审核确认的演出场次,按剧种补贴标准核定补助经费,并直接拨付各艺术表演团体。
  第十条 省直各艺术表演团体要如实上报演出场次,并接受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的监督检查。对虚报演出场次的,省财政厅、文化厅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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