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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教[2008]2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7-7
实施时间: 2008-7-7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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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文化局:
  为促进我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七日
  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省财政设立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按照遗产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政府负责。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省财政根据濒危程度和地方投入情况,分期、分批给予补助。各地应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统筹使用国家、省和地方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保护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具体开支内容是:普查、搜集、抢救整理和展示资料,建立档案,数据库建设,编辑出版图书、画册,录制音配像,组织开展理论研讨,进行专家咨询等。
  (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由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实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与传承人签订《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目标责任书》(附件3),支付开展传习活动的费用。具体开支内容是:购置传承工具、设备、材料,整理资料及带徒授艺的补助等。
  (三)其他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开支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申报(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对列入省级名录的项目,由文化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并确定本级项目资金安排数后,联合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报告受理截止日为每年5月31日,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均不予受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联合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结合地方政府投入情况,确定项目保护方案和补助金额。项目补助分一次性和连续性两种方式进行。对连续性补助项目,省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需要量的60%,一般分2年完成,最长不超过3年。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与项目保护单位签订《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项目任务书》(附件2)后,由省财政厅与省文化厅联合将专项资金下达给省直文化单位和有关市。
  第六条 有关市收到专项资金补助通知后,应于2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各用款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八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市、县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具体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由各市文化部门每年向省文化厅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省文化厅每年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核批新补助项目或收回已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项目或其他配套条件骗取补助经费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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