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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建[2007]8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12-14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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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山东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映。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山东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精神,省级财政设立了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以奖代补”资金,对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较好、重点污染源监管成效显著、重点河流(河段)水质和城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的市予以奖励,以充分调动各市抓好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工作的积极性,确保我省“十一五”减排目标的完成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一、奖项设置
  (一)污染物总量减排奖;
  (二)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监管奖;
  (三)重点河流(河段)水质明显改善奖;
  (四)设区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改善奖。
  考核奖励对象为全省17个设区的市,共4个奖项。其中,青岛市参与考核评奖,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奖金由青岛市政府解决。
  二、考核奖励依据
  根据《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全省主要河流水质监测办法(试行)》和《全省17设区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监管办法(试行)》进行日常检查、监测,并将检查、监测结果作为考核奖励依据。
  辖区内本年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市,取消获奖资格。
  三、考核内容与方法
  (一)污染物总量减排奖
  1、污染物总量减排按“十一五”期间各市D与SO2累计完成“十一五”末计划情况的各50%之和计算。
  2、污染物总量减排排名在前9位的市获奖。总奖金7500万元。其中,一等奖3名,奖金各1200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800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500万元。
  (二)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监管奖
  1、对各市的省控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分别计算达标排放率,然后以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的70%与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的30%之和,作为该市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综合达标率。
  2、计算各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时,县(市、区)至少按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计算,多于1个的按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的数量计算。设区城市按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的数量计算。
  县(市、区)没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建成但处理率低于60%、正式运行时间不足半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均视为未实现达标排放。
  3、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综合达标率排名前9位的市获奖。总奖金5400万元。其中,一等奖3名,奖金各900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600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300万元。
  (三)重点河流(河段)水质明显改善奖
  1、对全省60条重点河流分别制定“十一五”期间每年要达到的水质目标。考虑到多种因素会使上游水质对下游水质带来一定影响,对上游水污染物衰减后的水质与各市出境断面水质之差,均按70%计算。因拦蓄等原因造成上游断流的,在监测下游水质时,不剔除上游因素。
  剔除上游因素水质简易公式为:剔除上游因素水质=各市出境断面水质-(上游水污染物衰减后的水质-各市出境断面水质)×70%。
  2、衡量水质是否达到了当年水质改善目标,以全年监测数据的平均值为依据。凡是达到上年水质改善目标和当年水质改善目标平均值的,视为达到了当年的水质改善目标。
  3、以D水质实现目标率的65%与NH3-N水质实现目标率的35%之和,作为河流(河段)实现目标率。
  4、各市重点河流(河段)综合水质平均实现目标率,以各市所有重点河流(河段)水质实现目标率的平均值计算。
  5、先从所有重点河流(河段)全部实现目标的市中评选,再从平均实现目标率较高的市中评选。同样情况下,优先考虑河流(河段)较多、河流(河段)较长、河流较大、水质要求较高的市。
  6、市内所有重点河流(河段)D剔除上游因素水质平均值,或氨氮剔除上游因素水质平均值高于上年的,一律不得获奖(此规定从2009年开始执行)。
  7、重点河流(河段)平均实现目标率排名前9位的市获奖。总奖金4200万元。其中,一等奖3名,奖金各800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400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200万元。
  (四)设区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改善奖
  1、以各市建成区年度空气质量达到2010年二级以上目标比率的70%与达到一级目标比率的30%之和,计算空气质量达标率,并作为空气质量改善奖的奖励依据。
  2、空气质量达标率排名前9位的市获奖。总奖金3000万元。其中,一等奖3名,奖金各600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300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100万元。
  四、考核奖励单位的确定
  省环保局根据上年日常检查监测的数据和本办法规定,提出获奖名单,由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
  五、奖金的使用与监管
  1、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
  2、省级财政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市级财政部门后,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环保部门在两个月内确定具体项目,并将具体项目清单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备案。
  3、市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对项目进度、建设管理及项目减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省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的,省财政厅停止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污染物总量减排奖考核表
     2、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监管奖考核表
      3、重点河流(河段)水质明显改善奖考核表
      4、设区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改善奖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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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所   2011年8月2日
不能免费吗
yss7085263   2011年8月2日
为什么不能下裁
rzxdb   2009年10月10日
刚注册,就浏览了一下看看行不行,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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