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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环保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建[2007]5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9-24
实施时间: 2007-9-24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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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保产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保产业加快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环保产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省级环保产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保产业研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高校、科研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优势,加快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环保技术,促进污染防治技术和环保产品的研发和试点推广,进一步增强我省环保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在省级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吸引地方财政、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等投入支持环保产业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名录》和《山东省环境保护科技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实用价值的项目;
  (二)对污染减排有明显效果的减排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发及产业化示范和推广项目;
  (三)应用于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领域,已获得重要进展,经过进一步深化研究和中间试验可望实现产业化、市场化的环保产品、材料以及关键或共性技术、工艺;
  (四)有一定市场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在本领域起到技术先导作用,通过深化性研发和技术配套,能有效提高技术及产品性能和系列化水平,可迅速实现应用扩张的环保技术和环保产品;
  (五)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环保技术和环保设备仪器的制造技术,开发自主产品,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推广作用的项目;
  (六)具有国家或省级先进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技术创新和环保成套装备设备研发;
  (七)省政府规定重点支持的其他环保科技和产业研发项目。
  第五条 项目资金以项目承担单位自筹为主,专项资金适当支持。中外合作研发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预算的70%;自主创新型研发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预算的60%。
  第六条 每个项目确定1家企事业单位为承担单位。支持期限一般为1—3年。项目承担单位可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研发。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相应的环境科研水平和技术力量;
  (三)具有开展项目科研工作所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
  (四)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曾承担过环境科研及技术开发项目,并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每年根据工作重点,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向社会征集项目。
  第八条 环保产业研发项目实行主管部门管理和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凡山东省辖区内的环保企事业单位,有意愿且有能力实施上述项目的,均可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提出申请。省属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通过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提出申请;各市项目,由申请单位通过其所在地的市级财政局、环保局联合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材料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立项申请报告;
  (二)项目或产品研究资料和申请项目的研究方案;
  (三)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情况;
  (四)已有研究条件和外部条件的利用计划、对外合作计划;
  (五)项目的技术水平与自主创新水平;
  (六)项目经费预算;
  (七)项目预期效果或目标;
  (八)项目对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作用的专题篇章。
  第十条 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对项目的申报条件、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项目的环境效益等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省环保局、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财力状况,拟定资金安排计划。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具有必要的研究条件,且研究目标明确、方案合理;
  (三)具有相应的学术带头人和稳定的研究队伍;
  (四)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
  (五)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且市场前景良好;
  (六)项目的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水平先进;
  (七)项目实施后,污染减排效果好;
  (八)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可行。
  对曾承担过项目的申请单位,其原项目完成情况也将作为新申请项目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省级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组织项目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
  第十三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要与其他来源资金统筹安排,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按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并对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并对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取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市级财政、环保部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的20日内,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各支持项目实施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将组织人员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停止拨款、追回已拨资金、撤销项目、取消项目资金补助申报资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截留、挪用、私分项目资金的,依法追回补助资金,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法出具虚假评审意见、虚假检测结果和虚假评估报告的评审专家和咨询评估机构,取消其评审、评估环保产业技术研发项目的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环保产业技术研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06〕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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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tangsl   2011年9月30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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