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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环保产业技术研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建[2006]5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8-15
实施时间: 2006-8-15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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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保产业技术研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环保产业技术研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山东省省级环保产业技术研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环保产业技术研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环保产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及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参照国家和省有关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科技规划,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实用价值,具有较好基础的重要环保科研成果和产品,以及需要开展中间试验或产品试验的创新性研究成果。
  第三条 每个项目确定1家企业为承担单位。研究期限一般为1-3年。项目承担单位可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研发。鼓励、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利用山东省环保产业研发基地的设施和条件开展技术研发,并结合研发项目参与基地建设。
  第四条 中外合作研发项目,中外企业配套资金不得低于项目预算的66%;自主创新型研发项目,企业配套资金不得低于项目预算的40%。
  第五条 山东省环保产业研发基地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在政府主导下,由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的“政产学研”有机结合的技术创新联盟组织。理事会受省财政厅、环保局委托,负责项目研究领域的确定、项目评估、项目动态管理和结题审查。山东环保产业研究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受托业务。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符合山东省环保工作重点,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实用价值,具有较好基础的中外共同研发成果;
  (二)已获得重要进展,经过进一步深化研究和中间试验可望实现产业化、市场化的环保技术和产品;
  (三)有一定市场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在本领域内起到技术先导作用,通过深化性研发和技术配套,能有效提高技术及产品性能和系列化水平,可迅速实现应用扩张的技术和产品。
  第七条 研发中心每年征集项目的研究领域,经理事会组织专家评议,省财政厅、环保局审核确定后,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凡山东省辖区内的环保企业,有意愿并有能力实施上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项目的,均可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须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将申报材料送研发中心。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立项申请报告;
  (二)原项目或产品研究资料和申请项目的研究方案;
  (三)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及参加人员情况;
  (四)已有研究条件和外部条件的利用计划、对外合作计划;
  (五)项目经费预算。
  第三章 项目审查
  第九条 研发中心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项目的环境效益等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省财政厅、环保局组织理事会成员单位代表,召集有关专家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财力状况,拟定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条 项目评审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研究目标明确,技术先进,创新性强,研究方案合理,具有必要的研究条件;
  (三)具有相应的学术带头人和稳定的研究队伍;
  (四)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
  (五)市场和应用前景好,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六)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可行。
  对承担过项目的申请单位,还应将原项目完成情况作为新申请项目评审的参考。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通过评审并经省财政厅、环保局批准后,研发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山东省环保产业技术研发项目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研发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项目取得经济效益后对环保产业发展资金的返还计划等。其中,项目研发计划应包括研究目标及预期成果、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参加人员情况和协作研究协议书、研究基础及所需条件、研究工作计划等内容。《山东省环保产业技术研发项目协议书》一式5份,其中报省财政厅1份、省环保局2份、研发中心1份、项目承担单位1份,作为拨付项目研发资金、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成员应保持稳定。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人员确需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提交变更申请,报研发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研发中心对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年度和中期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报省财政厅、环保局。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季度要将项目研发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时通过研发中心书面报告省财政厅、环保局;年末要撰写年度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送研发中心提出意见后报省财政厅、环保局,作为年度检查的汇报材料和资金划拨依据。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申请最晚于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2个月报研发中心,研发中心提出意见并报省财政厅、环保局核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按时将结题报告报送研发中心,由理事会组织专家组根据项目计划书和结题报告,对项目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和推广价值、资金使用及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购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理事会根据专家组综合意见形成验收评估报告,报省财政厅、环保局进行项目结题验收并下达批准文件。省财政厅、环保局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七条 研发中心将在项目结题后3年内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须将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情况,项目研究的新成果,研究成果获奖情况,项目推广及效益情况等报送研发中心。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环保局负责项目审批和资金监督管理。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预算和项目实施计划,将项目配套资金分期划拨至研发中心账户;研发中心根据项目研发进度和用款计划,向省财政厅、环保局提出项目补助资金用款申请;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情况,将补助资金划拨至研发中心账户。研发中心按项目预算,对每个项目的补助资金、配套资金设专户统一管理,根据项目研发进度向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拨付。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预算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需编制项目研究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资金、本单位配套资金、外国政府或机构的项目补助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资金。
  支出预算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用于改善项目实验条件的实验室改装费、协作费、劳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管理费等。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研发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并进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
  项目资金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支出项目。
  第二十一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项目的结余资金,由研发中心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环保局批准,原则上仍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环保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中止实施或撤销项目的通知后3个月内,将已拨资金余额退回研发中心,研发中心在1个月内写出书面说明报省财政厅、环保局。退回资金用于环保产业发展资金的滚动积累,由研发中心提出新的使用意见,报省财政厅、环保局批准后调整使用方向。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环保局对研发中心和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及配套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研发中心和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财务决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含经批准中止和提前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和使用情况,如实编报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并附加说明,于2个月内报送研发中心,存入课题结题档案。研发中心按年度报省财政厅、环保局。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发成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项目推广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山东省环保产业技术研发项目协议书》约定的方式,在项目市场推广利润(税前)中提取返还资金,返还至研发中心,用于环保产业发展资金的滚动积累。项目承担单位对环保产业发展资金的最终返还额度,应不低于本项目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130%。
  第二十六条 研发项目实施后,未达到预期目的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写出项目研究情况说明书报送研发中心,由理事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研究情况说明书应包括项目研发过程、问题和难点、未达预期目标的原因、是否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价值、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对确因难以克服原因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又无进一步研究价值的项目,提出结题意见,经省环保局、财政厅批准后,按照项目结题程序予以结题;对通过加大力度,可望取得进一步研究成果的项目,提出进一步深入研究意见,经省环保局、财政厅批准后,按立项申请程序申请立项。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由省财政厅、环保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分别采取停止拨款、追回已拨资金、撤销项目、取消再次申请项目资金补助的申报资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截留、挪用、私分项目资金的,依法追回补助资金,并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和咨询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审意见、虚假检测结果和虚假评估报告的,取消其评审、评估环保产业技术研发项目的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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