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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建[2005]8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9-22
实施时间: 2005-9-22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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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制造业强省发展纲要》,从今年起,省级预算安排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将重点用于制造业强省建设。现将《山东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制造业强省发展纲要》要求,省财政设立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研发资金)。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其引导和调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研发资金是支持制造业强省建设的专项资金。各市、县也要加大投入,努力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合力,促进制造业强省建设。
  第三条 产业研发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统筹发展的原则,适当向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和重点产品倾斜,培植我省优势产业、提高产业竞争力。
  第四条 产业研发资金主要用于制造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创新和企业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具体包括:
  (一)对企业重要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及试产项目进行补助;
  (二)扶持一批围绕建设制造业强省设立的企业或行业技术中心;
  (三)对重大装备国产化项目及企业购置的关键技术研发设备进行补助;
  (四)围绕制造业强省建设进行的其他产业化项目补助。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求,每年初由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山东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以加强对全省产业技术发展的引导。
  第六条 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公司)根据《项目指南》,联合提报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申请报告。重点项目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 列入当年省财政资金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要完善各种前期手续,并按有关要求与项目主持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报省经贸委备案。省财政厅、省经贸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安排资金,资金由财政部门逐级拨付。
  第八条 为推进全省企业技术创新,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项目管理机制,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共性、关键性的重点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九条 财政资金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市财政、经贸委和省属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和省属企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省财政厅、省经贸委报送产业研发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规定,落实投资计划,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完成后,由省经贸委、财政厅组织进行鉴定验收。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经贸委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定期督察。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产业研发资金,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享受产业研发资金的资格。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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