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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建[2005]8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9-27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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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山东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果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映。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交通部《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2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中专项用于我省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 (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确保实效,切实达到改善地方公路交通状况的目的。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县际及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国道标准化美化 (GBM) 工程、文明样板路、危桥改造、商品粮基地公路、安保工程、农村渡口及客运站等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以省交通厅、财政厅确定的规模、范围、标准为依据,给合当地公路交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会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交通厅、财政厅,由省交通厅会省财政厅审核汇总报交通部、财政部。省财政厅将不定期组织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有关项目进行评审。
  第六条 市级以下项目申报程序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审核确定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规模,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厅向各市财政、交通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具体项目及补助资金计划。
  第八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上级下达的项目及补助资金计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分批报省交通厅、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厅分批下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九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和预算执行,如确需对项目进行调整,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 各市财政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专项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在专项资金的管理过程中,既要符合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及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当地公路交通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根据确定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省财政厅会省交通厅将资金拨付到有关市财政部门,市财政会交通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为简化程序,提高资金效益,专项资金暂不通过县级财政拨付。
  第十一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按月向市财政、交通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按月汇总后报省交通厅,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中央补助地方专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后,专项资金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决算
  第十二条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公路部门应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市级部门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抄报省交通厅。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如当年未执行完毕,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实行专户专帐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决算,由各市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按程序批复决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市财政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的,财政、交通等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 ) 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省财政厅、交通厅将不定期地进行联合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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