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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9]26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31
实施时间: 2009-5-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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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昆明、玉溪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9年6月征期开始申报时,卷烟工业企业应按实际销售价格(调拨价)为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如果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一律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除外)。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必须附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附件二要求的《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纸质及电子文档),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企业报送的《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中消费税计税价格与国家税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审核工作。
  二、卷烟工业企业向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价格调整需要通过红字发票冲销后重新开票或者补开差价发票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通过红字冲销后重新开票的,应按《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
  (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补开差价发票的,各企业通过清算后,可将所有需补开差价发票汇总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也可开多张),专票的明细清单应详细注明补开差价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格式为:补开蓝字票**号,其中“**号”为对应需补差价蓝字发票代码及号码,企业应将补开差价发票信息列出清单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三)企业5月份税款所属期应缴的增值税按实际开票税额计征,如涉及上述价格调整重新开票或补开差价的,在6月份由企业重开发票或补开发票后于7月征期调整申报纳税。5月份税款所属期应缴的消费税按企业新调整后的价格依照《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三、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卷烟工业企业的税收监管,应指派税收管理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跟踪落实,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对企业报送的报表、清算情况等认真审核,确保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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