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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9]6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发文时间: 2009-3-9
实施时间: 2009-3-9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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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持以下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核手续:
  (一)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税务机关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原件。
  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应审验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审验无误后,留存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或者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原件,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审核及发放手续。
  二○○九年三月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发文时间:2013-12-30
实施时间: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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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有关问题通知 京地税地[2009] 200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