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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绿化山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农[2006]3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9-8
实施时间: 2006-9-8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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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和规范“绿化山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绿化山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反映。
  二○○六年九月八日
  山东省绿化山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绿化山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绿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化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省重点林业工程建设和示范村庄绿化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绿化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主要负责项目审核并落实绿化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拨付绿化专项资金,对绿化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等;省林业局主要负责编制全省造林绿化建设规划和年度造林计划,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造林实绩核查等。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四条  补助范围
  (一)荒山造林、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平原绿化、绿色通道等重点林业工程;
  (二)示范村庄绿化;
  (三)省级组织规划编制、造林实绩核查和实施项目管理等。
  第五条  补助方式
  (一)对重点林业工程建设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各县(市、区)年度造林实绩核查结果和年度绿化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确定奖励额度;
  (二)对示范村庄绿化采取“定额补助”方式,每个示范村补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第三章  实绩核查
  第六条  每年年初,省林业局根据全省造林绿化建设规划,编制全省年度造林绿化生产计划,确定各市年度造林绿化任务。
  第七条  各市林业部门根据全省年度造林绿化生产计划,结合本市造林绿化建设规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
  第八条  每年9月初,省林业局、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造林实绩核查通知,明确核查方式、年度补助重点和范围等。
  第九条  各市林业、财政部门对各县(市、区)造林实绩进行核查,并于9月底前将核查结果联合上报省林业局、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各县(市、区)造林实绩进行复核,同时对上年度绿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关于开展绿化示范村镇建设活动的意见》(鲁绿发[2006]1号)规定,确定绿化示范村庄。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依据年度绿化专项资金额度和造林实绩复核结果,确定各县(市、区)重点林业工程和绿化示范村庄奖补额度。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奖补额度,下达项目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市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重点林业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完成。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绿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市林业、财政部门要据实上报年度造林实绩,对经核实虚报造林实绩的,不予安排省级绿化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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